《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首先满足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开发和利用水资源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并统筹考虑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领域的用水需求。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时,必须充分满足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实际情况,实施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统一调度开发,以及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策略,优先考虑节流和污水处理再利用,合理组织水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
在水能资源开发方面,应针对水能丰富的河流,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时,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并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协调,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进行限制。
任何违反规划导致江河和湖泊水域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开采矿藏或建设地下工程,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地面塌陷的,相关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
在水运资源开发方面,对于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影响水生生物洄游、通航或竹木流放的河流,建设单位应同时建设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时,应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以实现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在水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经批准的规划。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