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金的考虑因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8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应考虑多种因数,编制时力求全面。除工程本身因数外,还涉及水文、气象、环境、安全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等。为此,《计价规则》提供了“措施项目一览表”,作为措施项目列项的参考。
表中“通用项目”所列内容是指各专业工程(建筑装饰、管道、电气灯)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表中各专业工程中所列的内容,是指相应专业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均可列的措施项目。(注: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可列措施项目分别在附录中规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列项)
影响措施项目设置的因数太多, “措施项目一览表”中不能一一列出,因情况不同,出现表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补充。补充项目应列在清单项目最后,并在“序号”栏中以“补”字表示。
措施项目清单(通用)以“项”为单位,相应数量为“1”
非实体项目,一般来说,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如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但有的非实体项目,则是可以精确计量的项目,如模板工程、脚手架等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有利于措施费的确定和调整(新规范)
其它项目清单是指“两个清单”以外,该工程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它项目。
规范仅提供四项内容作为列项的参考,其余不足部分,编制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其它项目清单由招标人部分、投标人部分两部分组成。见表
预留金(暂列金额)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如: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有误等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其它原因引起的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费用或索赔费用等。
为什么要预留金(暂列金额)?
不管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其理想的标准是一份合同的价格就是其最终的竣工结算价格,或者至少两者应尽可能接近,而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还存在一些不能预见、不确定的因素。要消化这些因素必然会影响合同价格的调整,预留金(暂列金额)正是因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的,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
预留金(暂列金额)作为工程造价费用的组成部分计入工程造价,中标后虽然列入合同价格,但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预留金的支付与否、支付额度以及用途,都必须通过工程师的批准
预留金是否列项由招标人自主确定。若列项应由清单编制人根据业主意图和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金额。
预留金的计算
应根据设计文件的深度、设计质量的高低、拟建工程的成熟程度来确定其额度。一般可以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有的按工程总造价的3%~5%,初步设计阶段,最少预留工程总造价的10%~15%)
工程分包费,由于某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专业性强,必须由专业队伍施工,即可增加这项费用,费用金额应通过向专业队伍询价(或招标)取得。
材料购置费是指业主出于特殊目的或要求,对工程消耗的某类或某几类材料,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招标人采购的拟建工程材料费。
材料购置费的计算: 材料购置费=(业主供材料量×到场价)+采购保管费
投标人部分:《计价规则》中列举了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两项内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所需的费用,此处提到的工程分包是指国家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包括投标人自行分包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业主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基础是零星工作项目表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项目或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的暂估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出。此表为其他项目费的附表,不是独立的项目费用表。(它是为以后可能发生的项目结算提供依据)
如果招标文件对承包人的工作范围还有其它要求,也应将其列项。例如:设备的场外运输,设备的接、保、检,为业主代培技术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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