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4-25
1. 第一条 为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预防火灾并减少火灾损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检测及相关管理活动。
3.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建筑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供电配电系统和电气防火防爆设施、防火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挡烟垂壁、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灭火器、火灾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疏散楼梯、通道、门、消防电梯等安全疏散设施,以及其他依法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
4. 第四条 西安市、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增加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组织开展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5.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6.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7.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须按照标准和行业规定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劳动密集型企业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简易喷淋;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除非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鼓励居民住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自救逃生的消防设施设备。
8.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其正常运作。鼓励其他单位也进行联网。
9. 第九条 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是消防设施的管理人,负责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施的责任人。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产权人承担管理责任。
10. 第十条 同一建(构)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使用人的,应确定设施的责任人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确定之前,管理责任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承担。相关政府机构应予以支持、协助和指导。
11. 第十一条 设施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确定的责任人、统一管理单位应签订管理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对维修、保养、检测等内容进行约定。
12. 第十二条 设施的责任人、统一管理单位应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实施维修保养检测、设置标识、培训操作管理人员,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3. 第十三条 应按国家、行业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并配备相应职业资格人员。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守,值守人员不少于两人。值守人员需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熟悉设备功能和操作技能,以及正确的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