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的预防作用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9-04-13

【案例】

2004年春节期间,某市警方破获了一起勒索、抢劫的犯罪案件,其成员由近10名无业青年和10多名流浪社会的少年组成。令人震惊的是,这个团伙的“老大”是一个只有13岁的少年。这名叫王某的“老大”以前在学校曾经是一名广受老师、同学、邻居、亲友喜爱的好少年,担任过少先队中队长、学习委员等职,还被评为“三好学生”。他的蜕变过程引人深思。

王某出生在当地的一个贫困的矿工之家。上有年过七旬的爷爷、奶奶,下有哥哥、姐姐、妹妹。全家7口人,经济条件极为困窘,爷爷、奶奶长年卧病不起,负债高达5万多元,唯一的指望是王某父亲每月的几百元工资。因为家贫,王某的哥哥、姐姐都没念完小学就辍学,靠每天爬上几十米高的矸石山捡煤核来维持生活,清偿大山一样的债务。王某上学的第一天,母亲殷殷嘱咐他:“孩子啊,好好上学,学好了考大学,进北京……”

懂事的王某噙着泪答应了母亲的要求。贫寒的家境让王某在学习上分外刻苦,刚上小学二年级,他就被老师任命为学习委员,加入了少先队,不久,担任了中队长。看到班里富裕人家的孩子吃巧克力、车接车送,兜里掏出花花绿绿的钞票,嘲笑自己的寒酸,王某咬紧嘴唇,暗憋一口气:有什么了不起的,又不是自己挣来的。我只要好好学习,将来一切都会有的。王某学习成绩优秀、有礼貌、帮助同学,他的作文成为范文张贴在学校的墙报上,在学校、区、市的数学、语文比赛中多次争得荣誉,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

王某的家像普通、困难的矿工家庭一样,父亲是这个家庭唯一的顶梁柱,但父亲也是一个脾气暴躁、嗜酒如命的山东汉子。王某最恐惧的是父亲的喝酒:父亲一喝上酒,就把满腔的怒气往妻子和子女身上发泄,经常把母亲打得鬼哭狼嚎,哥哥、姐姐们被打得抱头鼠窜,王某常常惊恐地望着父亲。

小学毕业了,王某一心盼望升入中学,但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父亲勒令他退学。王某舍不得老师、同学和学校,但抵挡不住父亲的拳头、皮鞭,只好含着眼泪默默地告别了校园。从此,王某和哥哥、姐姐们一样背上捡煤口袋,爬上了又陡又脏的几十米高矸石堆中,从岩石缝中捡煤核。

一次,王某正低着头捡着,突然,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块直奔王某滚来。“弟弟,闪开!”身后的姐姐向他喊。但王某闪身不及,石块已经砸中他的右腿,一阵钻心的疼痛,鲜血从裤腿流了出来,哥哥、姐姐急忙把他背回家中。正在家中喝酒的父亲一见王某被背回来,不仅没问王某的伤情,反而把他臭骂一阵,气极了的王某一下子掀翻了父亲的酒桌。暴跳如雷的父亲用锤子般的拳头没头没脑地向他打来。哥哥、姐姐见拉不住父亲,急忙出外找邻居来拉架。邻居们把王某解救出来,见到鼻青脸肿的王某满脸血渍,就纷纷数落王某的父亲。王某瘸着腿,一歪一跛地走出了家门,走向了茫茫的夜色之中……

王某走出没有温暖的家庭后,只好走进游戏厅、网吧打发时间。当地有个叫张某的流氓,一次,他惊异地发现了龟缩在角落里的王某,遂向他招手。王某知道张某是臭名远扬的人物(张某,22岁,无业,曾因抢、偷窃被劳教3年),不想答理他。但张某强拉着王某走进一家小饭馆,叫了满满的一桌子菜肴,给王某的杯中倒满啤酒。

三两杯啤酒过后,张某问起了王某的情况。

王某讲了自己在家中的遭遇。听罢王某的讲述,张某颇仗义地一拍胸脯:“兄弟,没事,只要你从今往后跟定你大哥,保证让你吃香的、喝辣的、有玩的,成为‘人上人’。”说完,张某与王某碰杯,王某认了张某为“大哥”。

从此,王某成了张某的“跟班”,每天跟随张某出入游戏厅、网吧、歌厅、饭店。王某看到:只要张某一走进游戏厅、歌厅、饭馆,人们对他毕恭毕敬,张某颐指气使,像主人指挥奴仆一样驱使恭敬他的人。渐渐地,王某原来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嬗变:能驱使、命令人是多么威风,多么的有能力。

由当初对张某的厌恶到艳羡,最后直到效仿,王某开始往黑色的道路上滑行。王某第一次伸出黑手是在张某的“指导”下进行的。张某和王某瞄准了一家建筑工地,经过“踩点”后,一天深夜,他和王某悄悄地来到工地,把已经配好的钥匙插入库房门锁上,不大一会儿,张某从库房里抱出几大捆铜线,王某心惊胆战地给张某放哨。

一个多小时后,张某和王某把盗来的铜线卖给了一家郊区的废品收购站。张某和王某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到租房中,张某抽出几张钞票甩给了王某:“兄弟,瞧见没,钱就是这样来的,以后咱们有了钱,也可以开个公司,过一过当董事长、总经理的瘾。”

王某颤抖着手,不想收张某给的钱,张某把眼一竖:“怎么,小子,莫非想坏我的事儿不成?告诉你,咱哥俩可是一条绳上的蚂蚱,出了事谁也别想好!装起来吧,如今这社会,有钱才是大爷,没钱的是孙子。”

王某在张某的哄骗威逼下,收起了不义之财。以后,张某和王某又连续几次偷窃矿山、工厂、工地上的建材,所得钱财均挥霍一空。

张某在实施盗窃犯罪活动中,为了减少风险,让王某组织了一个由10多名十几岁少年组成的“少年队”,自己躲在幕后当“老板”。不久,张某被公安局抓走了,王某则成为少年队的“老板”。此时的王某再也不是原来的那个心地善良的少年了。在王某组织的“少年队”中,12名少年中最大的15岁,最小的10岁,他们都是一群由于各种原因离家出走,有家不归的孩子。为了实现“称王称霸”的目的,王某和一位外号叫“大飞”的社会青年“叫板”。

2003年初,王某和“少年队”正在一个胡同口分赃,被大飞看见,过来就要抢。突然,从另一个胡同里冲出来了王某埋伏好的人马,只见这些“小将”手中拿着长刀向大飞奔来,就在刀口马上就要“招呼”到大飞身上时,王某高喊了一声:“住手!”王某望着脸吓得煞白的大飞,拍拍大飞的脸蛋:“怎么,还不服气呀?叫‘大哥’,从今往后,我就是‘老大’!”大飞眨巴眼睛,望着这些“狼孩”生死不惧的样子,豆粒大的汗珠滚落下来,口中连连喊道:“‘大哥’,我服了。以后您是这里的‘老大’。”

13岁的王某从此成为了“大哥”,不仅统领了“少年队”,而且还成了近10名18岁左右的犯罪团伙的“老大”。此后,他们不仅偷盗公共财物,勒索学生的钱财,进而发展到抢劫出租车司机。至警方抓获为止,他们已抢劫出租车司机10多起,涉案金额达10000余元。令人吃惊的是,在警方审讯时,王某竟轻狂地叫嚣:“我的目标是要做‘大陆第二个张子强’!”“你知道张子强是干什么的吗?”警察问他,王某用鼻子哼了一声:“张子强是大富豪,是大英雄,他是我心中的偶像。”“王某”和“少年队”现象引发了人们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个曾经得到老师、同学、邻居、亲友一致好评的少年、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蜕变为“黑老大”?由未来的有用之才成为社会的危害?

【评析】

青少年犯罪正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关注。据全国的统计数据表明,刑事涉案的青少年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10年间翻了一番。目前,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占犯罪总人数的14%,让人触目惊心,更令人忧虑的是青少年犯罪呈现出的发展趋势:犯罪主体低龄化。据调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提前了2~5岁,13岁以下的犯罪明显增多;犯罪手段恶性化,青少年犯罪虽然年龄小,但作案手段十分凶残,他们人小胆大,不计后果;犯罪行为顽固化,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屡教不改,多次“进宫”者大有人在,并且反复作案比例不断增大以及犯罪形式团伙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

残酷的事实令人忧心如焚。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也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可以说,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已经成为全社会必须全力以赴去抓并且要抓好的当务之急。其意义不仅在于减少青少年犯罪数量,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更重要的是维护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保证21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后续力。

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是以立法的形式吹响了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号角。同时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武器。应当说,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很多。从个人原因看,既有个人思想、道德、素质、修养、法制观念的原因,也有个人心理、生理发育的原因,从社会原因看,既有家庭、学校教育、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也有不良交往、社会道德规范弱化等原因。其中,青少年成长的家庭结构的缺陷、家庭教育的偏差或不完善等家庭因素在青少年犯罪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王某和“少年队”成员都是因为家庭中缺少温暖而一步步误入歧途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王某这名曾是“三好学生”、中队长、学习委员的好少年之所以会蜕变成“黑老大”,与他的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王某不是生活在极端贫困的矿工家庭,不是生长在缺乏家庭温暖的“暴力家庭”,他可能不会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据对“少年队”成员的调查,80%的家庭处在一个经济困难、缺乏温暖的家庭条件中,造成离家出走,有家不归的原因是“家”对于他们失去了温暖,没有“吸引力”可言。这些“另类少年”坦言,父母大都是工人,缺少文化,家庭暴力成为“日常功课”,给他们的身心带来了极大伤害。尤其令人吃惊的是,不仅“少年队”成员100%为辍学、失学少年,并且连其他的成年团伙成员90%也是失学、辍学者,最高文化程度仅为初中。失去教育,没有文化,缺乏家庭温暖是以王某为首的“另类少年”走上犯罪的第一个重要因素。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家庭(青少年的父母)对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权益方面负有最直接的法律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1/5篇幅的条文规定了父母在家庭教育和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等方面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家庭保护作为对青少年的“五大保护”之首专章作出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突出了家庭教育、家庭保护的重要地位。家庭作为青少年的人生第一课堂,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发挥着至关重要、举足轻重的作用。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因素归根到底是由于家庭教育功能的弱化和不完善,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现阶段家庭结构变迁的现状。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四世同堂”等传统家庭模式日趋瓦解,代之以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在农村,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科技的广泛运用,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使得大量农村青壮年男女流入城市且常年在外,造成农村家庭结构的失衡,农业生产和家庭教育的重担落到了一个人的肩上;在城市,由于城市妇女普遍就业,城市双职工家庭已相当普遍。据有关资料表明,城市双职工家庭所占比例超过80%。

在这种家庭中,父母们整天忙于工作、家务,无暇顾及子女的事情。而孩子放学回家后,因父母不在家,生活上无人照顾,学习上无人辅导,在遇到挫折时,又无人商量和给予帮助,实际上等于有父母的“孤儿”。家庭对于他们来说,没有多少温暖和吸引力,很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影响或坏人的引诱而误入歧途。目前,广泛存在的家庭结构现状,即父母整日不在家或长期与子女不在一起,大大削弱了父母与子女的联系,降低了父母对子女的直接影响、教育和监督作用。

2.缺陷家庭。

所谓缺陷家庭又称破裂家庭、不幸家庭,通常指因父母分居、离异、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的完整性遭到破坏的家庭。家庭结构缺陷对青少年心理上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当前,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挑战,离婚率上升趋势明显,不完整家庭日益增多,这对青少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在这样的家庭中,孩子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照顾,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慈爱,有时甚至处于被遗弃的状态。这些孩子很容易因此变得孤僻、自卑、抑郁,从而对家庭及周围一切产生猜疑、蔑视和仇恨的态度,而且很容易把这种情绪转移到他人和社会上,以致产生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

3.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

目前,家庭教育的偏差与青少年犯罪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思想上忽略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一些父母在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上存在着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他们往往只知道抚养子女是自己天生的职责,尽量满足他们的物质需要,但却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不注意培养孩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片面地认为教育孩子主要是学校的事,是社会的事;错误地坚持“树大自然直”的想法,认为孩子大了自然会学好,因此疏于教育,忽视8小时以外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以致子女由小毛病最后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2)溺爱型家庭教育。现代家庭结构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独生子女的增多。由于众多长辈看护一个孩子,盲目溺爱现象也随之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家庭中,独生子女是家庭的中心,是家里的“小皇帝”。有的家长对孩子百般呵护,满足他们一切的物质享受;有的家长不管子女的要求是否合理,一概予以批准;有的家长对孩子的缺点和错误袒护包庇,纵容放任。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沉溺于物质享受之中,养成不思进取、自私、任性的性格或者严重的心理依赖,导致其社会化的不完全,很难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极易产生偏差行为。古人云的“宠子不娇,娇子必歧”也正是这个道理。

(3)专制型家庭教育。对子女盲目溺爱、袒护包庇容易导致不良行为,但对他们的过错施以极粗暴的体罚也会造成严重后果,“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信条也是一种失败的教育方式。①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少年期(青春期)的青少年有强烈的独立意向和自尊心,易感情用事但又不善于控制,常因一点小事被激怒而表现出反抗行动。有关数据表明,许多经常受父母打骂的少年,暴力和攻击倾向严重。特别是在父母的粗暴压制情况下,极易被激化而爆发。浙江某地一中学生杀母案就说明这一点。②家长专制使亲子关系紧张,从孩子不对父母说知心话、贴心话,发展到孩子对父母的对抗心理。由于缺乏家庭温暖和关怀,时间一长,未成年子女就会想方设法到家庭之外的社会上去寻找所谓的“温暖”,从而过早踏入社会,其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③父母专制使青少年的人格特点畸形发展。有的孩子在外面做了错事或成绩不好,为逃避父母的体罚,慢慢地学会撒谎、欺骗的手段和方法,形成孩子说谎、欺骗和虚伪的不良心理品质,这正是孩子变坏的基础。

(4)庇护型家庭教育方式。这种教育方式实质是溺爱型家庭教育方式的一种极端发展。当自己的子女有不良行为或呈违法犯罪之后,家长不是主动地同社会有关部门一起,对其进行教育、挽救,帮助其改正,而是千方百计地袒护、包庇甚至怂恿,使未成年子女在违法和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过去一个即将走上刑场的罪犯咬掉亲生母亲乳头的故事,早已揭示了这种庇护式家庭教育的失败。

4.不正常的家庭环境。

所谓不正常的家庭是指家长间关系不睦,家庭关系紧张或者父母自身道德不良、行为不端的家庭。父母榜样的影响对未成年子女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形成和培养具有重大的作用。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这样描述父母对自己行为要求的重要性:“你们自身的行为在教育上具有决定意义。不要以为只有你们同儿童谈话或教育、吩咐他们的时候,才是在教育儿童。在你们生活的每一瞬间,甚至当你们不在家的时候,都教育着他们。你们怎样穿衣服,怎样跟别人谈话,怎样谈论其他人,怎样表示欢欣和不快,怎样对待朋友和仇敌,怎样笑、怎样读报……所有这些都对儿童有很重要的影响。”

不正常的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

第一,父母关系不睦,家庭气氛紧张会对青少年的心灵产生严重的创伤。在父母关系恶化的家庭中,家庭生活气氛总处于紧张的状态下。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一方面未成年子女得不到正常的引导和教育,更为不幸的是他们往往成为父母争吵的“出气筒”和“发泄对象”。孩子得到的不是父母的亲近、温暖和体贴,而是疏远、冷淡和怨恨,因而很容易养成暴躁、冷酷、孤僻、厌世以及不信任他人的病态性格。有的孩子由于不堪忍受而离家出走,流浪社会以致失足犯罪。

第二,父母不道德行为的消极影响。对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的结果表明:青少年许多不良品质往往是其父母生活习惯、价值观、品德的反映,是未成年子女模仿和潜移默化感染的结果。突出表现在:①父母的道德状况直接影响到子女的道德状况;②父母生活的不检点直接导致青少年性犯罪的增加;③个别父母直接唆使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等。

在本案中,王某就生长在一个专制型家庭里。父亲既是这个家的顶梁柱,同时又脾气暴躁、嗜酒如命,是家里的专制君主。在王某的生活中,充满了家庭暴力的阴影,使他的身心受到了无法弥补的创伤。这样的家庭环境最终使他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事实证明,家庭暴力是青少年产生不良行为的催化剂。家庭暴力给青少年带来的不仅是皮肉之苦,更多的是心灵的创伤和行为的扭曲。家庭暴力加剧了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和亲子冲突。事实上,打骂孩子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加剧了孩子的不良行为。同时,父母打骂孩子的直接后果,不仅使未成年的孩子承受皮肉之痛,更严重的问题是使他们的心灵受到伤害,对父母产生排斥心理,并成为“离家出走”的直接原因。

经常在父母的打骂中生活的孩子,极易产生不良的性格特征。性格暴躁是青少年犯罪的内在动因,而父母的打骂则是青少年不良性格产生的重要根源。父母的暴力行为成为孩子的攻击性示范。儿童具有强烈的模仿他人行为的倾向,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是年幼的孩子最早模仿的主要对象,而且父母在孩子心目中越是重要、权威性越强,孩子模仿得越起劲。孩子长期受到父母打骂,就会模仿父母的惩罚性行为,学会粗暴、打斗、残酷,并依照父母的这种示范来攻击别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教育是指父母从思想品质、遵纪守法上关怀培养子女,这是为人父母者的法律义务。当前,独生子女多,家庭教育越来越显得重要。爱子女,不仅是生活上的关心照顾,更重要的是为子女的健康成长作长远考虑。教育子女懂是非,明爱憎,培养子女成为德才兼备的有用之材。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父母教育子女应负的义务和责任是:

1.教育青少年不得吸烟、酗酒。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对他们的身心健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应当倍加关心、爱护和保护。吸烟、酗酒是有害健康的不良行为。如果青少年小小年纪就染上了抽烟、喝酒的不良嗜好,成瘾以后将很难戒掉,将会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因此,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都负有责任和义务,教育青少年不得吸烟、酗酒。

2.对夜不归宿的青少年应当及时查找。一方面,由于青少年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还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也缺乏对不良行为的抵制力。如果青少年夜不归宿,更容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教唆和引诱,染上一些不良习惯。另一方面,监护人负有保护青少年的人身安全的义务。青少年如果夜不归宿,其生命健康和安全会受到较大的威胁,极易受到伤害和侵犯,如被强暴、拐卖等。其他人欲收留夜不归宿的青少年,应当事先征得青少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留宿青少年时起24小时内,及时通知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发现青少年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一些青少年平时不注意品德修养,爱讲“哥们义气”,拉帮结伙,实施不良行为。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发现青少年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通俗地说,监护人要管住青少年,发现青少年组织或者参加打架、偷窃、赌博等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使其脱离该团伙,并且不再实施这些不良行为。但是,家长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暴力、体罚、虐待等简单粗暴的管教方法,并不利于使青少年真正远离不良行为,也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而应当注重说服教育,注重做思想工作,使青少年真正意识到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抵制不良行为。

4.发现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青少年无知、幼稚、缺乏判断力和抵制力,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实施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行为。教唆,是指以演示或传授方法,鼓动、唆使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是指以威胁的方式迫使或者促使他人实施不法行为;引诱,是指以金钱、物品、名利等做诱饵,诱使他人实施不法行为。这些不法分子所实施的教唆、胁迫、引诱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发现有教唆、胁迫、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案件,对这些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依法予以查处。

5.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单独居住。不满16周岁的孩子,身体和智力发育尚未成熟,生活上缺乏自理能力,智力上正处于接受教育阶段,对于社会上的一些现象和行为又缺乏判断能力和抵制能力,这时正是需要监护人尽监护职责的时期。一个未成年的孩子,一旦脱离家长的监护,单独居住,一方面由于生活上缺乏家长的照顾和抚育,健康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孩子的教育也会受到影响,这里的教育即包括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道德品质和做人准则的教育、法制教育等。更为严重的是,青少年单独居住,容易染上不良行为,侵犯他人权益;而且,青少年的生命安全也失去了家长的有效保护,也容易受到他人的伤害和侵犯。因此,未成年的家长必须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单独居住。如果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让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脱离监护,单独租房居住,就是未尽到其法定的监护职责。

6.不得放弃监护职责。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青少年不得放任不管,也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现实生活中,有些青少年的家长或者只顾自己做生意,或者因贪杯酗酒,迷恋赌桌、舞场等,或者是对孩子的管理和教育失去了耐心和信心,而对孩子放任不管,任其自流,孩子的生活如何、学习怎样,根本不闻不问;或者对孩子采用棒打、体罚、虐待等简单粗暴的方法,迫使其离家出走,完全放弃自己的监护职责。这些家长的做法和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制止。青少年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尽其职责。

7.离异父母双方对子女都负有教育的义务。近年来,离婚家庭不断增多,父母离异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教育都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许多单亲家庭的家庭教育非常薄弱,孩子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这也是孩子沾染上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保护离异单亲家庭孩子的正常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这种单亲家庭孩子的教育作了专门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毫无疑问,这里的教育义务,既包括文化知识、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义务,也包括人格、品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总之,家庭是预防青少年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一道防线,是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因此,家长必须尽到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在本案中,王某长期离家出走,他的父母对其不闻不问,放弃了自己的监护职责。在王某受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教唆、引诱和胁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参加和组织犯罪团伙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尽到作为青少年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导致王某走上歧途的直接原因;导致王某和“少年队”成员走上歧途还有社会不良文化、不良环境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一切向钱看”、“有钱就是人上人”几乎成了王某等人心中信奉的唯一准则,为了弄钱,王某等“另类少年”公然抢劫、勒索,并把臭名昭著的“张子强”作为心中偶像,宣称要成为“大陆第二个张子强。”

价值观念、价值取向错位与影响青少年的社会不良文化有相当大的因果关系,尤其是一些宣扬暴力、凶杀的影视剧中,“黑老大”成为威风八面的“好汉”、“英雄”,这些影视剧使青少年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戕害,对青少年在是非善恶的辨别、认知方面进行了误导。可以说,不良的社会文化、社会环境是造成“王某”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因条件。

从另一个角度看,王某从一名“三好学生”最终成为“黑老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缺乏的过程。普法教育必须从孩子们抓起,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第一步应从少年儿童身上抓起。王某蜕变成“黑老大”,在现实生活中给社会各界、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敲响了沉重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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