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赵南开了一张20万的支票,上面记载有如下内容:金额20万元,收款人为赵南,付款行为农业银行

甲公司为赵南开了一张20万的支票,上面记载有如下内容:金额20万元,收款人为赵南,付款行为农业银行某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6日。赵南背书转让给了乙公司,乙公司背书“委托收款”交给了李思,李思为还欠款,背书转让给了王伟。王伟在2013年12月9日到农行提示付款。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3)下列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的出票行为
B、赵南的背书行为
C、乙公司的背书行为
D、李思的背书行为

这到题选什么,说明理由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8-16
D 李思的背书不合法。
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权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若其要进行转让,必须以背书人的名义(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若其进行转让背书,则是属于越权代理,背书无效,这势必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第2个回答  2016-02-26
D是错误的,委托收款后不能再背书转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