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奖励拾金不昧吗,拾金不昧需要被奖励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9

拾金不昧是非常优良的美德。从小时候的“捡到一分钱”开始,我们就一直接受着拾金不昧的教育。但是,很多时候,仅有精神激励是不够的。而大妈从捡到手机,再到专门给女孩送过来,花费时间精力,还有车费,要说没有点“辛苦费”,完全说不过去,更是对这种拾金不昧精神的践踏。当然了,大妈虽说拾金不昧,但是索要600元“辛苦费”,也有点太过分,若说是有违拾金不昧的精神,也的确如此。到此,我以为我国应该专门立法,或者提倡一种规矩,就是拾金不昧后,给上缴者给予捡到物品价值的10%的奖励。这样的话,对拾金不昧者,对丢失物品者,都是一种多赢的举措。
该奖励拾金不昧吗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我一起看看吧。

拾金不昧该有酬

拾金不昧是非常优良的美德。从小时候的“捡到一分钱”开始,我们就一直接受着拾金不昧的教育。但是,很多时候,仅有精神激励是不够的。比如说,下面的案例就很典型。

8月28日,四川成都,大妈捡到了一部手机。估计是丢失手机的女孩打通电话,在电话中,大妈要求给600元,女孩同意了。然后,等大妈将手机送来,女孩只给了100元。双方报警。也不知道警察是如何协调的。

咱们先分析一下。女孩丢了手机,这是女孩的问题。而捡到手机的大妈提出诉求,给600元,给送过来。这也没有错。提出诉求,本来就意味着女孩可以商量的。若是女孩不同意,一方面可以讨价还价,少给点,但是,女孩是同意了的;另一方面女孩自己去取。

同意就意味着,女孩认可大妈的要求。到此,大妈按照双方说好的,将手机送到女孩处,大妈履行了约定。此时,就等着女孩完成约定。然而,女孩却有另外的想法。

原来,女孩担心大妈不给她送手机,才答应的。问题是,女孩与大妈在电话中商量的时候,若是嫌弃600元太多,完全可以讨价还价,也可以提出自己到大妈处拿手机。既然大妈能够接女孩的电话,显然,贪手机的念头应该是没有的。

无非就是因为捡到了女孩的手机,再给女孩送过来,索取点“辛苦费”。可惜的是,女孩小算盘打了半响,拿到手机后,竟然说没有那么多的钱,愿意给100元。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关键的是,契约精神缺失了。

好吧,报警了,警方过来,只能协调了。但是,按照一般的规则来说,警方顶多只是劝说女孩多少给点,至于是100元,还是600元,警方也没有办法强迫,更没有规则要求。显然,大妈在警车旁边放声大哭,这正是大妈此时非常被动的写照。

或许,我以为女孩的这部手机使用时间长了,是低端品牌,但是,如今手机对个人如此重要的背景下,若真的不是大妈捡到,女孩的损失恐怕不会仅仅是手机,而会有很多生活工作的不方便。

而大妈从捡到手机,再到专门给女孩送过来,花费时间精力,还有车费,要说没有点“辛苦费”,完全说不过去,更是对这种拾金不昧精神的践踏。当然了,大妈虽说拾金不昧,但是索要600元“辛苦费”,也有点太过分,若说是有违拾金不昧的精神,也的确如此。

到此,我以为我国应该专门立法,或者提倡一种规矩,就是拾金不昧后,给上缴者给予捡到物品价值的10%的奖励。这样的话,对拾金不昧者,对丢失物品者,都是一种多赢的举措。

对拾金不昧者来说,反正是别人的物品,自己没有啥用。要是高价值的话,良心会不安。同时,也会担心别人找上门来。到时,不当得利的罪名高悬,会很被动。但是,及时上缴或者归还的话,能被感谢,还有适当的“辛苦费”,总是很有意义与价值的。

至于对丢失者来说,本来就是意外,适当地付出“感谢费”,总是很应该的。尤其是捡拾者能送过来,就更应该给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酬劳了。毕竟,丢失的物品,或许对丢失者来说,价格不贵,但是重要性很大。

丢失物品价值的10%,只是纯粹的建议。实际上是多少,这应该是丢失者自觉自愿的行为。至于,非要规定个比例,也只是明确有一个基础而已。我相信,有此规矩之后,我们社会的拾金不昧的风气将会高涨。

本来我的文章到此就应该结束了,但是,当我看到“唐山烧烤店打人案”的通报后,还是忍不住唠叨几句。不为别的,只是这起在公开场合,调戏不成,就暴力殴打的案件,太过残暴与霸道,让我想起就打冷战。

的确,要是没有保护伞的话,就凭陈某志等人,七八个,就是七八十个,七八百个,都是小意思。警方或者说人民专政的铁拳,随时会将暴力殴打他人者绳之以法。到处都有监控视频,都有天眼工程,任何人,无论是谁,只要胆敢犯法法规,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天罗地网。

然而,如陈某志等人,实在是太过猖獗了。无视法律,无法公众场合,愣是敢使用暴力,敢无视他人身体健康与生命,简直是叔可忍婶不可忍了。如此,唐山有关部门从6月10日案件发生,在80多天的时间里,做了大量的调查,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到今天,终于将案件查明查清了。

陈某志等15名相关人员,其中有8名公职人员。这8名公职人员,职务最高的是路北分局局长,而派出所所长就有4个,显然,正是这些“保护伞”,才有了陈某志等人的无法无天,违法违规行为。

不过,我不明白,陈某志等人,竟然从2012年开始,在当地持续了10年的违法违规,咋就没有发现呢?都是这些公职人员在“保护”吗?十年时间,受害者们就没有报警,没有走司法程序,没有给媒体曝光,没有给路北分局的上级部门反映吗?

最关键的是,4名女受害者身体康复如何?会得到什么样的赔偿与补偿呢?

从烧烤店打人案件的视频曝光之后,人们一方面对陈某志等人愤怒,另一方面也担忧被打的女孩们。尽管后来有警方说,两个女孩当时就离开了,另外两个女孩住院,身体指标平稳。如今,总算有了准确的信息。

两个女孩是轻微伤,另外两个女孩是轻伤,而轻伤者在7月1日就出院了。真的是万幸,被数个大男人暴力殴打,甚至,用椅子,用啤酒瓶,脚踹,掌殴,竟然都是轻伤和轻微伤,简直就是生命的奇迹了。

这次有关通报后,被打的其中一个女孩出来回答了些问题。只是,对我们来说,似乎还是不够的。这些女孩是隐私保密呢?还是不愿意露面?尤其是住院的两位。要知道,谣言满天飞的前提就是真相的匮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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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都说了,拾金不昧有权索取报酬

“19万现金被61岁大爷捡到,原地苦等六小时。”

国庆长假,河南郑州的康先生身上发生了一件事,让他经历了心急如焚到喜出望外的大起大落。

10月1日下午,康先生携带19万元现金想存入银行,中途因为有事耽搁,便带着这笔钱准备回家,没曾想回到家后才发现行李袋中的19万元现金“不翼而飞”了。

康先生立刻去当地派出所报了警,并沿路寻找,一直找到2日凌晨1点多也没找到。

没曾想10月2日,派出所民警就通知康先生去领钱。

原来这19万现金被61岁的余胜军和其好友捡到后并移交给了派出所民警。

丢失的巨款失而复得,康先生激动地给余胜军弯腰鞠躬。

【注明,以上事件信息图片均来源于极目新闻】

看到这件新闻,我不禁为61岁的吴胜军老人拾金不昧的行为感动。

毕竟19万元的现金在现如今疫情大环境下也算是一笔巨款,见财而不起义让人敬佩。

我突然想到最近还有一起引发热议的新闻。

拾金不昧后索要报酬,失主不但不给,还报警了。

起因是9月29日,湖南长沙一位打车的女子,下车后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落在了出租车上。

联系到车主时,出租车司机已经离自己20公里了。

出租车司机提出,可以归还手机,但因为距离比较远,要给予200元报酬。

女子觉得200元太贵,不同意支付,同时还报了警。

最后经过协商,女孩还是给了司机100元。

我觉得丢失手机的女子有点小题大做,手机是因为自己个人原因导致遗失,虽说是遗落在司机车上,但司机已经开出去20公里远,给你归还手机开回去不要油费的吗?

如果你觉得200元报酬太多,你可以协商,更没有报警的必要。

其实上述发生的事情我自己也经历过。

17年我儿子出生时,我从家里收拾所需用品赶往医院,因东西太多便打了一台网约车赶到医院,下车后匆忙之中将一罐奶粉遗落在车上。

当晚准备给小孩冲泡奶粉时才发现奶粉不见了,随即联系网约车司机,希望他能帮我送回来。

因为当时已经接近晚上10点,医院附近也不知道有没有奶粉卖。

我跟司机协商,奶粉帮我送过来,我可以支付报酬,当时协商的是给予100元,毕竟我买的奶粉也才168元。

可司机却说他刚跟朋友喝完酒,现在太晚了,喝了酒不能开车。

无奈之下,我只好去外面重新买了一罐奶粉。

到了第二天,网约车司机给我打电话说奶粉送过来了,车已经在医院楼下。

当时我心里有点气愤,但我还是给了司机50元作为报酬。

因为我觉得,虽然司机没能在我最需要的时候把奶粉送回来,但他最后能主动把奶粉送回来,这一行为就值得赞扬。

从小我们接受的教育就是要拾金不昧,如果你“拾金而昧”,不管金额大小,一旦报道出来,普遍的声音都是指责和不耻。

那么很多人应该都有疑问,拾金不昧是不是每个人的必尽义务?

拾金不昧之后所产生的“成本代价”就活该由拾金人自己买单吗?

那么“拾金而昧”不归还,或者索要报酬才进行归还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以上几个问题我查询了一下资料,最后得出一些结论。

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及时通知失主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保管。

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者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以不给失主为要挟向对方索要财物,属敲诈勒索行为,若遗失物价值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则可以按敲诈勒索罪立案。

由以上可得知,拾金不昧是我们应尽的义务,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同时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拾得者可以要求失主给予一定的报酬,但要提供相关证明(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费用)。

索要报酬要合理有据,不能以提供报酬才能归还作为要挟,否则涉嫌敲诈。

写在最后,路不拾遗是传统美德,但过多的舆论将这种行为“神圣化”,往往会导致一些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群体的误区。

我们应当从遵守法律义务的为前提的基础上宣传拾金不昧,而不应在某些人性层面上过分强调拾金不昧的道德高度,因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制裁,与现实的利益诱惑想比,道德感召只能作用于部分人。社会美好的前景,仅靠个别道德自律感强的人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的是社会的共识与完善的法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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