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纪律十不准提出的时间背景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12-19
2009年6月8日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十不准规定
中共迁西县纪委
中共迁西县委组织部
迁西县监察局
迁西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十不准”规定
(2009年6月8日)

为严肃纪律,整饬作风,确保全县上下政令畅通、风清气正,现就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写黑信诬告他人,违规参与上访,煽动串联他人上访。
二、不准在群众中散布或利用网络等媒介公开发表与上级决策相抵触的意见。
三、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或编造传播丑化诋毁组织、单位、他人形象的言论。
四、不准在干部选任中为自己和他人拉票,对干部制度改革和人事任免等事项四处打探、随意传播、妄加评论。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工作秘密,或非经组织批准擅自发布、提供、披露重要信息。
六、不准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干扰破坏团结。
七、不准对组织决定阳奉阴违、明从暗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八、不准在项目建设中无理取闹、漫天要价、阻挠施工、强揽工程,或暗中支持怂恿此类行为。
九、不准在学历、履历、工作业绩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
十、不准在涉外活动中出丑滋事,败坏形象,损害公共利益。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政治纪律涣散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