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担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环境保护、农业、市场监督管理、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餐饮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督促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物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
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八条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依法纳入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手续。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新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是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人。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使用符合市环卫部门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整洁;不得在餐厨垃圾中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第十二条 除自行处理餐厨垃圾外,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称收运单位)收集,并签订收集运输合同,明确餐厨垃圾交付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频次等内容。
市环卫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的示范文本。第十三条 本市连锁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选择一个收运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合同。
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选择一个收运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合同,统一进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自行处理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自行处理餐厨垃圾前10日向市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工作台帐,记录自行处理的餐厨垃圾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工作台帐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第十五条 收运单位,以及餐厨垃圾处理单位(以下称处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名单,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