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印章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04
  为了加强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方便公务联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工作办事程式,方便公务联络,特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 凡冠有“西南大学”字样的各单位、各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校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一、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校印〔校印、校钢印、校长印方章、签字章、办公室印、对外证明专用章、介绍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办公室专人管理;管印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校办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 校办公室印章使用应在校办公室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校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六条 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七条 校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学校二级单位印章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重要的档案、材料、报表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底稿或者影印件备查。

  二、用印范围及程式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释出的决定决议、指示、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覆和公函等公文,必须由主办部门用“发文稿纸”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有关部门负责人会核会签,报分管校长签发后,再由校办公室登记、编号、用印。

  第十条 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由购买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稽核、招标,经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校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维修等专案,经过法定招标,基建后勤处稽核,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审签后,由校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书、协议书、意向书以及向教育部等上级报送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字和呈报材料,需由主管部门提出文字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络人,部门负责人稽核签字,报分管校长签字批准,由校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第十三条 到上级部门、公、检、法以及机要部门联络工作需要介绍信的,需经分管校长签字后,由校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第十四条 在外刊登广告、宣告等,按事项由主管部门经办人拟出文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由校办公室用印并留稿。

  第十五条 凡需要使用副校长公务印章的档案、资料,必须经副校长本人审阅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工作证、公费医疗证,招生录取通知、毕业分配通知,聘书、荣誉证书等常规证书、证明等,由各主管职能部门稽核签字后,持《西南大学使用印章申请书》到校办公室用印。

  第十七条 学生证、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进修证、学历证明由各主管职能部门稽核签字后,持《西南大学学生证等盖章通知单》并附名册名单,到校办公室用印。

  第十八条 出国留学因公、因私、考察、访问、旅游人员的材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稽核后,出具《西南大学使用印章申请书》,到校办公室用印。

  第十九条 凡向外报送的成果申报书、专案申请书、专利,成果推广、各类科研合同等,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报科研处或社科处,经科研处或社科处稽核登记后,出具《科研专案材料盖印接洽单》,到校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条 各协会、学会入会申请,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报校科协,经科协稽核登记后,出具《西南大学使用印章申请书》,到校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一条 教学成果申报由教务部门统一稽核,报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出具《西南大学使用印章申请书》,到校办公室用印。

  第二十二条 院系及行政部门教职工到外单位联络工作、在校学生外出参观、实习、查资料、学习等,由院系、部门主管稽核后,出具《西南大学使用印章申请书》到机场、火车站等地提取货物的,还需持货物提取通知单,到校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需使用校印者,可参照以上程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用校印,均需要部门负责人稽核,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二十四条 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档案,如担保、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校内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公章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三、印章的启用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单位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办主任稽核批准后,由校办公室按照有关印章规定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 新印章启用用前,校办要行文明确启用时间,说明同时废止旧印。并收回旧印章,按规定归档案馆销毁或封存。

  四、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