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享受其他公共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机构等单位应当收集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进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第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建设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知识培训。第九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等方式确定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责任。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场所;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休闲游憩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城市的主要道路、人行道、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及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
(五)金融、邮政、电信、商业等公共服务场所。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配备语音提示装置。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无障碍环境的要求,配备字幕和语音报站系统。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设置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服务的低位服务台、购票设施、等候专座和绿色通道。
有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的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方便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