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或由于公司自身原因而裁员?劳动者该怎么办?被裁员的职工可以拿到补偿吗?公司不给该怎么办?针对以上问题向大家解惑。
小李来到公司已经7个月了,工作期间认真努力,但最近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战略性调整,整个公司需要进行裁员。于是该公司就找到小李,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也认为在该公司也没有发展前景,于是同意了公司的主张。但是,由公司主动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需要向小李支付补偿。然而,该公司并为支付小李任何的经济补偿费用,仅仅是结清自己的工资而已。
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显然不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若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这一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向小李支付补偿。
对于该公司的做法,小李积极找公司协商,然而并未得到回应,于是,小李带着自己的相关证件,以及与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资料,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付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工作一年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
小李拿到了他的补偿金,因为他只工作了7个月,根据相关规定,拿到了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醒:在社会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在与用人单位的“较量”中处于劣势地位,因为不懂法而损失个人合法权益;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道公司的某些行为其实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因此,如果遇到这类事件,劳动者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取帮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