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问题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问题

财税(1994)095号文件,“ 三、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这个另有规定者除外都包含什么内容?那位比较清楚。

第1个回答  2008-08-03
  (1)销售金银首饰100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收入1500元。

  (2)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两条,收到黄金价值3000元,同时收到加工费500元,同类金项链单位售价2000元,当月加工完备并将加工好的项链交还委托人。

  (3)将金银首饰与外购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对外零售,取得销售收入50000元。

  (4)将金手镯500克,进价每克140元,用于对外馈赠。

  (5)销售包金戒指200克,售价每克30元。

  (6)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用足金戒指100克(含税售价每克160元)从消费者手中换回足金旧戒指100克,作价15200元,找回价款800元。

  (二)要求

  上述价格除以旧换新找回价款含税外,均不含增值税,本月无进项税额,上期无增值税留抵税款,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金店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各是多少?(金银首饰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5%)

  (三)解答

  (1)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500)×17%=17255(元)

  应纳消费税=(100000+1500)×5%=5075(元)

  (2)受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当期同类首饰的售价计算消费税。如无同类售价,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取得的加工劳务收入应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17%=85(元)

  应纳消费税=2000×2×5%=200(元)

  (3)销售镀金首饰免征消费税,但当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零售时,应按销售收入全额计算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应纳消费税=50000×5%=2500(元)

  (4)将金银首饰对外馈赠按“视同销售”业务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500×140×(1+6%)÷(1-5%)

  =78105.26(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78105.26×17%=13277.89(元)

  应纳消费税=78105.26×5%=3905.26(元)

  (5)销售包金戒指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故不征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30×17%=1020(元)

  (6)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元)

  应纳消费税=800÷(1+17%)×5%=34.19(元)

  综上,本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7255+85+8500+13277.89+1020+116.24)-0

  =40254.13(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5075+200+2500+3905.26+34.19=11714.45(元)

  解题指导:

  此题是关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综合性计算题。由于金银首饰在征收消费税时不同于其他应税消费品,因此,在解题时应注意其“特殊性”。

参考资料:http://ib66.any200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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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8-08-02
根据国税总局其后不久发布的另一个文件规定:如果将应税消费品委托给个体经营者进行加工的话,应纳消费税由委托方交纳,受托方不负责代扣代交.这种情况应属"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