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发展、对外交往、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包括:

  (一)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建制村等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川、河、沟、岭、坪、滩、草原、湖、泉、峡、水道、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城镇街巷、自然村寨、居民区、社区、住宅小区等居民地名称;

  (四)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车站(点)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市政设施等名称;

  (五)广场、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和公路站、线,以及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等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门、楼牌等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或指位功能的名称。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命名或更名的地名应遵循历史沿革和保持文化传承,并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地名管理中涉及公众利益、城市形象和反映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重要事项及重大决策,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第五条 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名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道路、居住小区、楼宇等建筑物实体的地名规划工作,以所在地民政部门命名后的道路名称、建筑物实体名称审批建设规划项目。

  公安部门负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楼门牌的编制和使用工作,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证件的详细地址(街、路、巷名称,楼门牌号和楼宇名称等)以所在地民政部门编制为准。

  建设、财政、城管、工商、文化、土地、房管、旅游、林业绿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专职或兼职地名管理员、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第二章 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第六条 地名命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

  (三)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不得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得重名;云岩、南明、小河三个区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其余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划内的居民区、街、路、巷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专名不得相同;

  (五)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巷名称命名;

  (六)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专名;

  (七)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港、台、站、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等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称,应当与当地地名一致;

  (八)不得使用生僻字、同音字、贬义字,以及字形字音易于混淆或易产生歧义的字。第七条 地名更名、废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损害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不利于民族团结以及有侮辱人格和低级庸俗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

  (三)各级行政区划的设置、撤并、调整需要更名的,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五)因地形地貌方式自然变化、行政区划变更调整、城市建设规划自然消失的地名,应当及时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