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烹饪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8-07
云南省烹饪协会章程
云南省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4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的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烹饪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烹饪餐饮协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全省各地的烹饪(饮食)协会、学会、研究会;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宾馆、酒家、餐厅等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厂商;烹饪院校、研究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中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烹饪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和餐饮工作多年,对烹饪和行业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企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要求参加本协会者,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会员部初审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对于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会员部颁发会员证书,并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会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规划,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有义务根据发展规划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必须推荐1-2名联络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也可推荐相应人员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区(单位)个人会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办公室。协会接到变更信息后,于每年6月、12月份两次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两年不参加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的,取消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会员损害本协会权益和不能落实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与会员的信息沟通。免费为会员提供《云南烹饪信息》等协会的刊物及有关信息材料,优先为会员提供餐饮行业信息统计资料及会展、培训和对外交流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定期举办会员活动。除按协会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外,为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研究餐饮行业发展、改革与规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单位会员活动或按区域举办个人会员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受理会员投诉,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和要求。
  第十五条 协会将根据会员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其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其代表协会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将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对被评为先进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在行业内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推荐获奖会员。

第五章 理事、常务理事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协会重大工作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后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刊告。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拥有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应积极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派代表出席,也可通过电子信箱、传真等通讯方式对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事项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视这自动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被宣布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再以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身份从事社会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常务理事,应本着节俭、务实的原则,合理收取会议费,理事、常务理事会议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常务理事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二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1 、会员会费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2 、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5000元;
  3 、副秘书长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 3000 元;
  4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2000 元;个人常务理事会费每年不低于300元;
5 、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1500元;个人理事会费每年不低于200元;
6 、会员: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元;
如需牌匾的需交300元牌匾制作费。
第二十三条 新会员入会,单位会员须一次缴纳匾牌工本费;个人会员则须一次缴纳4年会费及会员证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年度计算,可一年一次,也可一交数年。会员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协会办公室根据会员缴费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份四次向团体会员直接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同时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面向个人会员刊登《会员缴纳通知书》,会员应在见到通知后尽快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需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协会。第二年缴纳会费时,应补交上一年度的会费。如不说明原因又不按时缴纳会费者,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协会事业的原则,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必须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章 捐 助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会员单位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1 、一次性给予本会三万元以上捐助的单位,可享受本会五年不收取会费的权利;一次性给予本会一万元以上捐助的个人,可享受本会的终身会员资格。
  2 、 对捐助数额较大者,授予名誉职务或协会大型活动冠名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此办法自 2011 年 5 月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烹饪协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烹饪协会章程云南省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4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的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烹饪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烹饪餐饮协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全省各地的烹饪(饮食)协会、学会、研究会;餐饮业公司、集团和饭店、宾馆、酒家、餐厅等餐饮企业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生产厂商;烹饪院校、研究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中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烹饪教师、医师、营养师、研究人员、艺术家和烹饪理论研究工作者;从事烹饪和餐饮工作多年,对烹饪和行业研究有一定造诣和对企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要求参加本协会者,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经会员部初审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对于热心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会员部颁发会员证书,并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会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规划,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有义务根据发展规划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必须推荐1-2名联络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也可推荐相应人员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区(单位)个人会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办公室。协会接到变更信息后,于每年6月、12月份两次通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两年不参加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的,取消其理事或常务理事资格。会员损害本协会权益和不能落实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将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与会员的信息沟通。免费为会员提供《云南烹饪信息》等协会的刊物及有关信息材料,优先为会员提供餐饮行业信息统计资料及会展、培训和对外交流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定期举办会员活动。除按协会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外,为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研究餐饮行业发展、改革与规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单位会员活动或按区域举办个人会员活动。
  第十四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受理会员投诉,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设和要求。
  第十五条 协会将根据会员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其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推荐其代表协会参加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将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对被评为先进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在行业内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推荐获奖会员。
第五章 理事、常务理事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二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协会重大工作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事后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刊告。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拥有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应积极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派代表出席,也可通过电子信箱、传真等通讯方式对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事项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视这自动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被宣布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再以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身份从事社会任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常务理事,应本着节俭、务实的原则,合理收取会议费,理事、常务理事会议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常务理事的查询和监督。
第六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二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必须缴纳会费。会费标准为:
  1 、会员会费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2 、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5000元;
  3 、副秘书长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 3000 元;
  4 、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2000 元;个人常务理事会费每年不低于300元;
5 、理事:单位会费每年不低于1500元;个人理事会费每年不低于200元;
6 、会员: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0元,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100元;
如需牌匾的需交300元牌匾制作费。
第二十三条 新会员入会,单位会员须一次缴纳匾牌工本费;个人会员则须一次缴纳4年会费及会员证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年度计算,可一年一次,也可一交数年。会员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缴纳下一年度会费。协会办公室根据会员缴费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份四次向团体会员直接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同时在《云南烹饪信息》及云南烹饪网上面向个人会员刊登《会员缴纳通知书》,会员应在见到通知后尽快缴纳会费。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会员,需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报协会。第二年缴纳会费时,应补交上一年度的会费。如不说明原因又不按时缴纳会费者,视其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费,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协会事业的原则,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必须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七章 捐 助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会员单位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1 、一次性给予本会三万元以上捐助的单位,可享受本会五年不收取会费的权利;一次性给予本会一万元以上捐助的个人,可享受本会的终身会员资格。
  2 、 对捐助数额较大者,授予名誉职务或协会大型活动冠名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此办法自 2011 年 5 月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烹饪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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