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7.24号进的A厂(一直没有签合同),但是A厂到9月初可能就没有订单,会进行调休或放假,但是厂里规定,没有上满(此厂26天制)26天的,少多少天就扣多少天工资,所以我想辞职.
请问:
1.我在试用期里需要提前多少天提出才可以离职?(我希望越快越好)
2.如果我找到更好的职务需要到B厂,并且办好入职手续,假如现在的A厂不按照劳动法让我离开而影响我到B厂发展,A厂需要负责任吗?
3.如果我继续留在A厂,但是因为厂里没有事情做而放我的假或调休,造成我不能拿到当初约定的工资(我是月薪人员),厂里这样违法吗?
请朋友详细答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