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各位大虾,帮帮我吧 小女子谢谢了

2001年8月6日,A市公安局接到该市中国工商银行义马支行紧急报案。该行报案称:2001年4月19日该行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一份,金额为200万元,贴现率千分之4.2,到期日为2001年8月6日。出票行为B市工商行龙文支行,出票人为B市东方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A市南四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8月6日承兑票据到期,义马工行发“委托收款”凭证给龙文工行,后该行接到龙文工行电话通知,告知“委托收款”凭证已收到,经审查为假银行承兑汇票。
到义马工行办理贴现业务的高某,是一个年近50且仅有小学文化的农民,然而他却成功的导演了这场骗局。他和李某通过熟人关系来到义马工行,没费多大周折,便于2001年4月19日,办理了贴现。该行的工作人员由于是熟人关系,打包票称:没有增值税发票,没关系,随后补上;没有原始合同,也没关系,有空白合同就行,没有在义马工行开户,也没关系,我们帮你找背书单位;只要你们敢保证这张票不假,我们就敢给你办。该行的有关人员还亲自执笔为两人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最终,扣除贴息后的金额便顺顺当当地汇到了高某的私人帐户上,收到款项后,他们便大肆挥霍。直至东窗事发,公安机关仅追回赃款46万余元。
案例讨论:
1、 义马工行扣除多少贴现息,将多少贴现净额付给了高某?
2、 义马工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如何进行账务核算?
3、 义马工行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贴现业务时,违反了哪些规定?

9月6日,南昌工行德来支行受理开户单位海河公司汇出的一笔信汇款,汇款金额100000元,收款人是徐州工行海港支行开户的阳光公司,可是,业务操作员在具体办理该笔业务时,将阳光公司误写成了阳广公司,同时,复核员也没有复查出来。于是,信汇凭证连同邮划贷方报单邮寄至本系统内徐州的汇入行。而且,巧合的是,在汇入地徐州的确有一个当地知名的企业也叫阳广公司,只是该公司是当地建行的开户单位,于是,海港支行在审查报单后,在没有认真核对账号的情况下,想当然地认定报单附件应当转给建行,于是,按照联行制度规定,留下报单,将信汇凭证送交交换中心由徐州某建行提回。徐州该建行在办理入帐过程中,发现账号不符,并经查实近期阳广公司与汇款人之间并没有货款需要结算,于是将信汇凭证又通过交换退回徐州工行海港支行。海港支行提回该信汇凭证后,通过核对账号发现本行开户单位“阳光公司”的账号与信汇凭证上及报单上的收款人账号一致,为了确认收款人是否确系“阳光公司”,徐州海港支行于是向南昌德来支行办理查询,最终得以确认该笔业务事实。等到代为补制附件,并将款项划入阳光公司帐户内的时候,时间已经是11月20日。该款项本来系海河公司向阳光公司汇出的一笔定金,由于阳光公司没有按期收到该笔定金,便认定海河公司没有诚意合作,于是将合作对象选为另一家公司。由于银行的工作失误,海河公司损失了一笔标的额达5500万的生意。
讨论:
1、 银行在办理该笔业务过程中有哪些失误?
2、 试说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信汇凭证经历了哪些传递过程。其中,谁的过失导致哪个部分的传递是不应该有的?
3、 如果在正确无误的情况下,汇出行、汇入行的会计分录应如何编制?
就是有点难 才让各位大虾帮忙 麻烦大家辛苦一哈

第1个回答  2008-09-02
太难啦。。做不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