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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最新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2021修正)
答: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计划生育
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2021...
答: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人口与
计划生育
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
黑龙江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
条例
》执行...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宪法》、《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实行
计划生育
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口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作废了吗
答:
没有作废。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2021年第6次修正)一共有第五十条条例,其中第五十条本条例称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2022-2023年
黑龙江
二胎新政策解读
答:
除了即将实施的单独二胎新政策外,根据《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黑龙江的二胎政策如下: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答:
《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规定了计划生育服务的内容、保障、质量监督等。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
黑龙江
二胎新政策解读
答:
法律主观: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夫妻双方均为...
黑龙江省
产假是98天还是180天
答:
产假是98天。根据查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显示,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
黑龙江省
产假180天是真的吗产假怎么规定的
答: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黑龙江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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