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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属于
共同危险行为
的含义
答:
共同危险行为
,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
共同危险行为
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区别
答:
3、
共同危险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第1种观点认为,高空抛物致害,若不能确定致害人,则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成员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第2种观点则认为,高空抛掷物责任
属于
建筑物...
共同危险行为
中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可以免责...
答:
共同危险行为
是一种侵权的行为,但是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目前学术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我国实行“指证真正加害人方可免责说”。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理由在于:被告之一或一部分,如果已经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
共同危险行为
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的详细区别
答:
第三、
共同危险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有学者认为,高空抛物致害,若不能确定致害人,则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成员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有学者则认为,高空抛掷物责任
属于
建筑物责任...
民法典什么是
共同危险行为
答:
共同危险行为
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
共同危险行为
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
答:
法律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
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共同危险...
共同危险行为
如何认定
答:
法律分析:在
共同危险行为
制度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正确认定至关重要。对此问题,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学说是“行为之共同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的一体性,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另一种学说是“致害人的不能确知说”,该学说认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须具有
行为共同
性的要件,...
共同危险行为
的构成要件
答:
共同危险行为
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
共同加害和
共同危险
的区别
答:
法律分析:
共同危险行为
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确为何人所致,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民法典
共同危险行为
答:
法律主观:
共同危险行为
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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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属于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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