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问题 求解。。

某省博物馆建筑工程,被省政府列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考虑到工程本身难度大,结构类型复杂,一般的建筑企业难以胜任,遂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并于2010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均接受邀请并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2010年5月10日上午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B企业由于路途遇到交通管制其投标文件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9时15分送达。2010年5 月11日上午,在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下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机构1人、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企业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经评标委员会确定D企业中标, 2010年5 月15日招标人向D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2010年6 月25日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2 .A和B企业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3 .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 .请指出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 .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日期有何不妥?请说明理由

1、不妥当,应得到省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都无效。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所以B无效;A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盖章,投标文件无效。
3、(1)开标时间不符合规定,应于2010年5月10日9时开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开标主持人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亦可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4、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公证人不应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经济技术专家比例不符合要求。《招投标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签订合同日期超过规定期限。《招投标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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