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予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做帐务处理

房地产公司 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政府有关部门 如何做帐务处理

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予政府,需要把税务处理好就行。
  (一)营业税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并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且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行为,如果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无偿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征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二、社区居委会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
  (一)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使用,承受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且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和社区公共用房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使用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征印花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