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马克斯韦伯的三种权利理论?

如题所述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传统权力( Traditional Authority):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超凡权力(Charism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法定权力(Legal Authority):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对于传统权力,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须以不断的奇迹和英雄之举赢得追随者,超凡权力过于带有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的启示。所以,超凡的权力形式也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
  韦伯认为,只有法定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于:(1)管理的连续性使管理活动必须有秩序的进行。(2)以“能”为本的择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础。(3)领导者的权力并非无限,应受到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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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31
马克斯.韦伯对这四种社会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剖析,把历史上出现过的合法的统治归纳为三种纯粹的类型,即神秘型统治、传统性统治与法理性统治,三者分别对应于一种合法性权力—组织结构:神授权力—神秘型组织,传统权力-一传统型组织,法定权力—法理性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