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就不能转让吗

如题所述

是的。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都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以禁止汇票的继续转让。汇票上记载禁止背书,而后手继续背书转让的,原记载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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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18
是的。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这类票据不具有流通性,票据权利不能转让,也不能设定质押。
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2个回答  2017-09-12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我认为你说的情况虽然表面上符合背书连续的形式要件,但在民法上,依据债权转让的一般原则,如果转让人的转让行为在实质上无效,受让人也不能取得权利。
所以,被背书人在接受票据时,如果明知或者可得知背书人的背书行为在实质上无效,便不得取得票据权利。承兑人可以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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