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目前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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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3)农业经营附属设施补偿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而不续期时,承包方不取回其农业经营附属设施的,可请求发包方补偿,如果保留农业经营附属设施对农村土地利用有益时,发包方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之第三项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一项兜底条款。
  16.依法约定权利。承包方除享有法定权利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各类承包合同性质和各地具体情况,还可以依法约定承包方享有的权利。依法约定的权利主要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承包地调整问题,“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2)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可以约定“承包土地的用途”。(3)在法定承包期限的基础上约定具体的承包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即草地约定承包期只要在30年至50年内任一期限都是有效的。(4)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为承包合同条款。(5)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的义务
  1.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依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当“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该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这里“农业用途”,是指承包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具体用于种植农作物、林木或者从事畜禽养殖、养鱼、特种养殖用途。承包地之农业用途,应按大类区分,如耕作、竹木、畜牧、养殖。如在承包林地上改变植树品种,在耕地上种植粮食改为种植蔬菜,不视为改变承包地之农业用途;而伐木改种庄稼,则属于改变承包地之特殊农业用途,与“维持土地的原农业用途”相违背。同样,如种植竹木为砍伐利用或出售而使用承包地,则属于农业用途范畴,而种植竹木为观赏而使用承包地,则属非农业用途,应不允许,与“农地农用”相违背。这里“非农建设”,是指将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例如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厂等。需要强调的是,要求承包方维持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并不是对承包方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合理限制。承包方在农业用途的范围内,如在耕地上可以自主决定种什么,怎么种,又如承包方可以在耕地上种粮食、种蔬菜,还可以种特定经济作物,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平衡,对特殊承包地(坡度在25度以上)应提倡和鼓励退耕还林、退耕还牧。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土地资源在我国极其珍贵,作为土地的利用人应当珍惜被利用的土地,不得干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事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承包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根据该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这里 “依法保护土地”,是指作为农村土地利用人的承包方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质和质量。所谓“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农村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所谓“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例如在农村土地上过度使用化肥或向土地上长期排污,使土地完全盐碱化,不能被利用。如出现此类情况,只能按上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承包方应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的其他法定义务,主要有:(1)遇特殊情形,承包方有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服从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承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承包期内,承包方退包的,应当承担“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义务。(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应承担经发包方同意或报经发包方备案的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4)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应当交回原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5)除上述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依法约定义务
  承包方除承担法定义务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协商,可以依法合理约定承包方承担的义务。双方依法约定义务,视具体承包项目和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而决定主要有:(1)按承包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2)依约定建造何种农业经营附属设施。(3)双方合法约定承包方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承包期限
  家庭承包其承包期限,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则该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限。二轮承包过程中,有的地方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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