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合法用人单位不交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主张自已的法定权益,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征收的部门投诉。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向社保局部门投诉的,经核查发现确未足额缴纳,将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如果用人单位在社保局行政部门发出限期补缴通知后依然不予补交的,则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社保局在核查处理某一劳动者投诉社保时,可能会对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社保缴交违法情况予以核查,如还存在其他劳动者未足额或险种不齐全时,会一并进行行政处理。 5、用人单位在接到社保部门核查通知,如无理抗拒、阻挠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可能面临罚款处罚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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