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综合单价超过多少幅度会被定义为不平衡报价,哪个法律法规有规定吗?

如题所述

不平衡报价法是相对通常的平衡报价(正常报价)而言的,是在工程项目的投标总价确定后,根据招标文件的付款条件,合理地调整投标文件中子项目的报价,在不抬高总价以免影响中标(商务得分)的前提下,实施项目时能够尽早、更多地结算工程款,并能够赢得更多利润的一种投标报价方法。单价的不平衡要有适当的尺度,要在合理的范畴内进行调整,不能太畸高或畸低。评标委员会有可能要求投标人对那些被认为是明显偏高或明显偏低的项目单价提交单价分析。如果投标人能够对此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比如说有闲置的设备、有现成的临时设施或可供利用的库存材料、或拥有特别优惠的采购渠道、拟采用的施工工艺可使相关的单项工程的成本大幅度降低等等,业主一般不会在此类问题上过分计较。但如果个别单项工程的成本在整个工程项目中所占比重较大,其投标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而投标人又无法自圆其说时,不排除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书“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单位分析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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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5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综合单价超过多少幅度会被定义为不平衡报价,但是招标文件规定同样可以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