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县长必须本民族的人担任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如我县是土家族自治县,怎么县长是汉族人?

领导阶层的选拔对于一个地方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好的领导能够有助于一个地区快速发展。大多数地区领导阶层的选拔都是任人唯贤,不会有其它方面的要求。

但是对于自治县领导阶层的选拔不仅要求任人唯贤,还有着其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十七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通过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如有必要,也可以由本自治地方以外的同一民族的公民担任。这也就意味着自治县县长必须由本民族的人担任。而您说的土家族自治县,县长是汉族人,这大概率是不可能的,因为不符合政策规定。

其实之所以这么做也是有着一定的道理,首先这么做有利用维护整个民族大家庭的团结,做到根本层面上的自治,其次本民族的人对于这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会更加了解,有利于实施合理化管理,制定更加合理的管理规定。同时这么做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蓬勃发展,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

在我国实施自治的地区有5个,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藏族自治区。在这些地区,他们拥有更多的自治权,可以在遵守大方向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求制定一些适合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保留本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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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4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见,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一般由本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如有必要,也可以由本自治地方以外的同一民族的公民担任。追问

可是我县是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但县长是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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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3-05-31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