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避免责任叫我们签自愿加班协议,这样合理吗?公司上班作息时间是每周六天,周一到周五是正常上班,周六强制性加班一天。由于一个员工离职时觉得不合理,找了当地仲裁机关。公司为了避免责任,就对现在在职员工要求必须签定《员工自愿加班协议书》。这样合理吗?可以不签吗?协议中有没有对员工不利的条款?
公司为了避免责任叫我们签自愿加班协议,如果加班用人单位与你们协商过,你们同意的话,同时有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话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被迫签订这个协议的话,就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扩展资料: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