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二楼及以上向下抛弃物品,均属于高空抛物行为。当然,若只有一层,单该层建筑格外的高,从高处向下抛物行为,亦属于高空抛物。集两个条件。因此,高空抛物无法明确的说是几楼以上,属于高空抛物,应当认定从高处向下抛物,即属于高空抛物行为。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有发生,轻则毁损公私财物,重则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法律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面临实践频发且复杂多样的高空抛物案件也难以有效应对。危及公共安全类高空抛物案件。从行为样态而言,高空抛物属于非接触型犯罪,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却不容小视。通常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可能存在导致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员伤亡的具体危险,但不能就此排除其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尽管何谓“公共安全”,学界还存有争议,传统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应该是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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