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的设置,早在
春秋时代便已开始,战国时期诸侯国普遍施行
郡县制度。秦代
行政区划实行郡县两级制。这些地方长官都由朝廷直接任命,随时可以调换,不同于秦朝之前,世袭相守私有其土、私有其民的诸侯。
郡设郡守、郡丞、郡尉、监御史。郡的长官
郡守,掌管民政,边地多为武将,内地多以郎官出任,银印青绶、秩二千石。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县长)、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
郡的次官
郡丞,辅佐郡守综理郡政,铜印黑绶、秩六百石。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郡丞代行郡守职务。属官有卒史、主簿、牧师令等。边塞诸郡另置长史,管理兵马军政,与郡丞同秩。
郡尉,掌郡军事、驻军,主管治安、侦缉盗贼,银印青绶、秩比二千石。郡尉直辖于朝廷,与郡守相抗礼。郡尉属官有丞,内地诸郡设丞一人、大郡则设两人。边塞诸郡则每百里置都尉一人,都尉辖士史、尉史各二,掌边塞卫戍;关隘之处置关都尉,均隶属本郡郡尉。
监御史,隶属
御史中丞,掌管监察,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