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3-28
首先,单位这种做法是打算规避法律风险。如果员工亲笔签了名,由单位填写内容,劳动合同有效。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若员工已签了名,如何证明单位是采取欺诈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员工千万别在单位没有填写内容以及单位没有签字和盖章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4-07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空白的劳动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空白的劳动合无效的原因是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3个回答 2019-03-28
劳动者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往往是签双份,按照正常的状态都是劳动者一份,公司留一份。用人单位没有将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得看具体的内容。
1、《中华人民劳动合同发》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具体内容是否有效,需要看具体的合同内容,与有没有把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