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如何做好前期管理工作

如题所述

  做好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和管理是避免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正常的工作中出现矛盾和纠纷,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做好物业管理的前期工作,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物业建设的质量和销售,有利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对开发商利益、业主权益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结合目前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的情况,提出如何做好并加强前期的物业管理。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规范开发建设企业的建设行为

  一个高质量、高标准设施配套完备的物业项目能营造一个高水平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高标准的精品楼盘,除了开发商、建设商、监理部门外,还必须通过物业的前期管理来规范和监督开发的建设行为。

  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行为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开发建设阶段,共同参与物业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对物业后期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的接管验收工作

  物业的接管验收工作是前期物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对已建成交付使用的物业项目进行的一次质量把关过程,也是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与开发建设企业维修管理责任的重要措施。

  四、加强业主入住及前期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

  办理业主入住是物业管理企业直接与业主接触的开始。业主入住前后,很多问题和矛盾可能反映和暴露出来,作为物业管理企业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真心实意为业主排忧解难,赢得广大业主的信赖,为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五、做好物业管理员工前期管理培训

  物业管理是对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业。在英国,物业管理者要求是多面手,要能在不同场合充当不同的角色,现代物业管理要求高水平的物业管理从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素质、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管理知识和专业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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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对于一个刚刚成立的物业公司来说,做好前期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决定企业以后发展的基石。那么,如何做好前期的管理工作呢?下面就由彦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你做专业的介绍:第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