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相关问题?

张三(16岁)、李四(19岁)殴打王五致其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张三此时才得知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张三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不想给二叔添麻烦,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市人民检察院便通知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张三指派了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起诉意见书,检察院以保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提起公诉,案件移送至M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

问题:

1 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张三指派援助律师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 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是否存在缺陷?

3 人民检察院是否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 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

5 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

1、正确,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诉讼能力不足的缺陷是非常重要的。指定辩护制度是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存在缺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不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借口保密而阻止辩护律师复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错误,从法律程序的规定来看,按时送达起诉书副本,按时通知开庭日期、地点等,都是为了保障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而设的。
5、不能,律师辩护有独立的地位,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所以不能拒绝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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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05
刑事诉讼相关的问题,可以多学习刑事诉讼法,也可以咨询律师,或者是去法院直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