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

如题所述

 在犯罪原因的理论研究当中,犯罪是由于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的范畴,不能只研究犯罪关系当中的一个方面。因此,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是一种互动模式,二者各自以其被害原因或加害原因为作用力,相互影响、彼此互动,对推动犯罪的互动进程共同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在这种互动模式当中,犯罪和被害都是动的概念,犯罪过程就是二者从开始都结束的互相作用的动态过程。而非一种静止的状态。在这种动态的过程中,又体现了另些方面,犯罪人和被害人又都是积极的主体,并非只是犯罪人单方的积极行为。也就是说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二者都处于动的状态当中。犯罪的过程就是二者二元互动的过程,不仅表现为互动发生之前各自原有的被害和加害原因,还包括互动过程中各自新增加的被害和加害原因。
  所以犯罪在处于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模式之下,来研究犯罪的预防上,给了我们多方面的思想。从过去那种当从犯罪人的研究的思想转到了从被害人和犯罪人两方面来研究犯罪预防。而且在研究当中你会发现,被害人本身的特征是诱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从被害人方面着手犯罪预防,有一种从本源上预防犯罪的效果,当然这里要排除一些无被害人的犯罪。在犯罪预防中,如果针对犯罪人来直接防控难度大,所以才被害人着手进行犯罪预防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被害人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被害人对犯罪有很大的影响力。“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的一种特性, 是诱发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一种带有主动诱使和强烈刺激的因素, 或者是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可以利用和必须利用的有利条件。”[2]所以,在我们认识犯罪事实和判断犯罪事实的时候,如果还是将所有的犯罪原因都归加在犯罪人的身上,那势必会引起司法的不公正及对犯罪人的不公平。
  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的运动状态,都是在运动中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加害与被害的整个过程中, 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也总是处于运动而不是静止状态。犯罪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受行为人个人思想意识支配的主观意志的表现。当犯罪人犯罪意图和采取某一犯罪行为的决定形成之后,便进入怎样行动阶段。但能否即刻采取行动, 并不完全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 还要受其行为对象,即被害人及其所有物的状态,以及实施行为时的时空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制约或推动就起着很大的作用。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可归纳为以下三类[3]:
  (一)“状态性的被害因素”:是指被害人的个人素质、自然特征、日常活动,如被害人的年龄、性别、相貌、财产、身份、独处、身单力薄等。状态性的被害因素对犯罪的引诱性是单向的,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总是处于被动状态,无法预料犯罪后果。虽然由于被害人的因素诱发、推动或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但从整个犯罪原因上,属于犯罪条件,而非犯罪原因。
  (二)“行为性的被害因素”:这是因为被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如轻浮、妄动、暴虐、过分逞能、道德败坏等。由于被害人先前存在具有一定伦理、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不道德的言行或不法的挑衅行为,犯罪人本是正常的社会心理从而逐渐演变为犯罪心理,诱使其用犯罪行为进行反击。被害人的言行在这个互动过程中起着不断推动和强化犯罪人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
  (三)“心理性的被害因素”:比如被害人的胆小怕事为犯罪人创造了机会,又如被害人贪图小便宜导致上当受骗,及其好奇、赌气、疏忽大意为犯罪人所猎取,从而被害。
  (四)“冲突性的被害因素”: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着长时间的互动关系,一方侵害,另一方被害,角色常常互动。“在真正的冲突模式中,罪犯与被害人之间常常互换角色,被害人有时扮演了犯罪的角色,反之亦然。这在一些激情状态下发生的斗殴和家庭暴力案件中,广泛存在。在后三种因素中,被害人不仅仅是犯罪的客体,也与犯罪人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
  从被害人的致罪性了解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尤为重要。根据被害人的责任有无可将被害人分为无责任被害人与有责任被害人,我们主要分析有责任被害人。根据被害人致罪性的程度大小又将有责任被害人分为有过错的被害人、有责的被害人和有罪的被害人三种[4]。
  1.有过错的被害人。被害人有过错是指,在整个犯罪与被害的过程中,被害人的过错有可能引发或引起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其过错对犯罪的产生和进程起积极的推动作用,甚至具有因果制约性。也可以说,没有被害人的挑唆和诱发,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或不可能即刻发生。有过错的被害人自身都具有被害性,而正是该被害性诱发了加害行为,“造就”了加害人,有的甚至直接参与了加害人的犯罪决定过程,起着积极作用。尽管被害人的过错对案件的发生不能说没有一点责任,但其过错属于道德范畴,与犯罪人的行为有本质不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人有过错而减轻犯罪人的责任。
  2.有责的被害人。被害人有责的行为主要是指与犯罪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过失行为和有罪过行为。即没有被害人的先行行为犯罪就不可能发生。通常犯罪人与被害人是利害冲突而相互伤害,只是被害人在最后的客观后果上成了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害人有一定责任,因此在确定犯罪人罪责时,因充分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双方应按各自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来承担责任。
  3.有罪的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起到引起、促成、决定犯罪的作用,反而被犯罪危害的人。这时的加害人和被害人角色进行了互换,位置发生了转化,最初的被害人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者”,而原先的不法行为实施者倒成了整个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最典型的就是正当防卫的“被害人”,就是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被侵害人或第三人的正当防卫而被害。此类被害人虽然受害,但其罪行要比加害人大,其最初目的也是为了侵犯他人的权益。故犯罪的只要责任仍需由其承担。  三、犯罪预防理论
  英国的犯罪数量在经过了漫长岁月的增长之后,终于出现了下降或稳定的态势。英国在强调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作用。目前犯罪的增多,具有极为复杂的原因,既有犯罪动机扩张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控制机制相对弱化方面的因素;加强警察在犯罪预防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在公安机关建立犯罪预防规划、指导部门。警察在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潜力尚未得以充分的发挥,在指导和协调社会各界进行犯罪预防方面,警察大有可为;在犯罪预防问题上密切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促进犯罪预防决策的科学化。
  美国是一自由化的国家,追求行为的自由性。他们认为犯罪是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的,犯罪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现象之,只能通过一些方法和手段来预防。因此美国犯罪预防主要冲情景预防上来防止犯罪的发生。其预防理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预防犯罪。首先,增加犯罪困难。增加犯罪困难主要是增强行为难度与行为风险。目标加固也称强化目标,即通过对可能的犯罪目标配置特定设施或对目标本身进行物质性强化来增加侵害目标时的难度,使犯罪人因不敢或不能而放弃犯罪。如:防盗安全装置,主要指含有技术成分的报警装置;坚硬屏障,即从物质材料上对目标进行外部坚固。其次减少犯罪回报。减少犯罪回报措施的理论基础是前面述及的“理性抉择理论”,当犯罪回报小于甚至等于犯罪困难与所担风险时,犯罪分子就有可能选择放弃犯罪。其一,转移目标;其二,降低目标被侵占后价值。最后减少犯罪机会。没有机会,行为设计的再为无缝也无处可施,因此减少犯罪机会是犯罪预防中的重中之重。目前,该项措施主要着眼于增加监控的频度与广度、减少监控死角上,世界通行做法是进行全方位、多种类的监控,主要有:正式监控、职员监控、监控、居民巡逻和邻里守望。
  新加坡是一个以儒家思想武装的国家,整个国家都是一个以道德思想迷茫的土地。新加坡推崇,廉政思想和高薪制度,再加上严密的立法,使得新加坡成为亚洲的一个奇迹。其犯罪低是从思想上教化犯罪人和受害人,这种文化式的犯罪预防是和一个民族的本身文化特征和国人的文化素养相关的。新加坡正式以这中文化统治保持这很多国家所无法媲美的安全过度。
  各个国家的犯罪预防政策各异,各自有各自的特色,这是和各国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相关的。英国的司法控制式和其本国的历来就崇尚国家力量分不开的,他是依靠不断的警务改革来是现代的,通过强化警察力量的职能和作用来达到犯罪控制和预防的。美国的自由化思想和人权思想很浓厚的国家,为了最大化的保障人权,推崇自由,不是注重依靠对人的管理来进行犯罪预防,而是通过对犯罪机会的减少和增大犯罪成本,来预防犯罪的发生。新加坡的犯罪预防政策和其本国崇尚道德,提倡廉政有关。其总统李光耀以身作则,呼吁全国,以道德养身再加上去严密立法在控制犯罪,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思想预防。各国的犯罪预防政策各异,手段多,成为各国借鉴的典范。  四、被害人预防措施
  通过对犯罪预防的一些理论的分析,我们既可以加强警察管理,通过警察的管理来使被害人意识的提高犯罪预防手段的提高来预防被害,也可以使被害人通过改变自身的生存环境来预防自身被害,还可以通过一种文化凝聚力,使潜在的被害人形成一个团体共同和犯罪做斗争。
  从被害人角度来犯罪预防从多角度来避免犯罪的发生,某种程度上是和减少犯罪机会相关。在被害人减少和犯罪人的互动时,使犯罪人和被害人分离,或至少削弱和犯罪人的动态状态,从而达到犯罪的减少。但是被害人预防不是一中单一的犯罪预防方式,也是属于综合的犯罪预防方法。被害人犯罪预防不仅通过加强对被害人自身一些因素的强化,或者对其自身的一些薄弱的地方进行弥补,还对可能使其可能受害的一些环境进行强化或者对可能受害的环境进行避免。这种被害人犯罪预防的方式,即注重对被害人自身素质和意识的加强,还包括对情形的预防。
  根据以上被害人犯罪预防理论,可以做出以下具体的被害人预防措施:
  (一)个体被害预防意识强化。被害预防意识其实就是要求社会成员形成警惕意识、防范意识、观察意识、应变意识,目的是社会成员围绕自身安全,在遭遇特殊事件、处于危险场合、应对敏感人物时所具有的敏锐观察力、迅速应变力和高度的戒备心理。社会成员个体被害预防意识的形成需要观念更新。既有社会治安体系中的社会成员参与都贯穿着集体防卫理念,并没有刻意突出个体被害的保护,只有在强调集体防卫的同时倡导个体防卫和自我救助才能从根本上塑造个体被害预防意识。
  (二)个体预防知识宣传。个体的保全首先要求社会成员具有预防意识,而预防意识的形成得宜于防范观念的更新和预防知识的掌握。预防知识包括对常发治安案件类型的知晓,治安混乱区域的了解,时下多发治安案件类别,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等等。预防知识具备两重功效:一促进社会成员强化自我被害预防意识,二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自己没有经历过的治安范例,提高他们应变技能。当然光凭借讲授预防知识还无法应对严重的治安事件,预防知识的学习必须结合防护技能的训练,必要的防护技能将大大减少社会成员的受害机会。防护技能不限于体能的训练,还包括防卫手段、防卫策略,和基本的防备技巧。
  (三)治安相关信息的透明化。治安信息是否透明化是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对犯罪的人认识和是否具有强的预防意识。在当今世界,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是政府活动的基本要求,政府的公共活动要求民众的积极的实质性参与,并加强民众了解获知政府的相关信息,而加强公众可获得信息的质和量,使公众摆脱信息不对称的困境。公安机关的消息根据类别分为协助性消息、警示性消息和指导性消息。其中警示性消息是公安机关以社会成员安全为目的,将近期发生的带有普遍性或规律性的危害事件、案件予以发布,以警醒社会公众加强防范意识的各种消息。如最近路面飞车抢夺案件频发,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发布警示性警方消息将该类案件的多发地段和时间段、作案手段、应采取什么防范措施等告知公众,使公众有所警惕并加强防范。
  (四)行为性的被害预防。这是因为有些被害结果是由被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如轻浮、妄动、暴虐、过分逞能、道德败坏等。由于被害人先前存在具有一定伦理、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不道德的言行或不法的挑衅行为,犯罪人本是正常的社会心理从而逐渐演变为犯罪心理,诱使其用犯罪行为进行反击。被害人的言行在这个互动过程中起着不断推动和强化犯罪人犯罪动机并实施犯罪行为的作用。所以要预防被害,首先要从被害人自身做起,平时一些行为要谨慎,控制自身的一些不良行为。
  (五)心理性的被害预防。这里所指的心理预防是被害的心理预防,是对犯罪有一种积极的推进作用,这种心理经常被犯罪人所利用。比如被害人的胆小怕事为犯罪人创造了机会,又如被害人贪图小便宜导致上当受骗,及其好奇、赌气、疏忽大意为犯罪人所猎取,从而被害。因此,加强被害人的自身素质和贪利心理的校正培养也是某些犯罪预防的重要内容。
  (六)冲突性的被害预防。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着长时间的互动关系,一方侵害,另一方被害,角色常常互动。“在真正的冲突模式中,罪犯与被害人之间常常互换角色,被害人有时扮演了犯罪的角色,反之亦然。这在一些激情状态下发生的斗殴和家庭暴力案件中,广泛存在。在后三种因素中,被害人不仅仅是犯罪的客体,也与犯罪人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
  (七)改变生活和活动环境的预防。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很大,犯罪的类型和发案率大小总是与具体的时空条件相联系,特定时空条件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诱发或刺激作用。犯罪是由犯罪动机、合适目标和缺乏犯罪抑止物互相作用的结果,而且社会的变化可以使一些犯罪机会发生重大改变。可以通过建立一种本身具有预防作用的对居民和潜在犯罪都有影响的建筑模式,进行减少死角、加强监控并降低逃脱机会的防卫空间设计。包括强化被害人生存生活环境,和避免可能的犯罪环境的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是环境预防达到优化。
  (八)被害人亚文化建设。被害人自身文化建设也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在此不防把其当作一个亚文化群来研究,在这一亚文化群中,成员都存在被害可能。因此整个具有相同被害地位的群体之间就可能形成相当的凝聚力,增强了彼此之间的合作和共同预防犯罪。中国古代的什伍制度和西方的邻里守望制度等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当然关于被害人亚文化群的建设不能局限与被害人之间的看得见制度的建设,被害人间的意识形态建设也至关重要。
  总之,被害人犯罪预防不是一个单一的犯罪预防,是一种综合的犯罪预防措施。虽然其基点是从被害人的角度,但是预防方式却是多样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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