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讯问、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规定不再属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而是作为其必须履行的程序性义务。这样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更有力度,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场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赋予少年的权利,监护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应被视为是对少年的心理和感情上的援助。该准则第七条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将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44条规定,被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迅速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或智力状况。”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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