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已经离职,数日后财务发现其有公款未上缴,可追究法律责任吗?

该员工是我部门管钱的,3月底公司将其劝退,答应补偿半个月工资,即工作日算到4月15日。协商一致后双方签字确认交接完毕。本来已无事,但他在交接的时候将从外收回的货款1万元私藏,并未告知。今日客户来电说未收到货,对峙之下才发现是该员工收了钱未交给公司。
打电话给他,他承认他手上有这笔钱,但理直气壮地说是部门经理要求他留作备用金的,不是他故意要私吞,他现在可以马上过来还给公司。部门经理没有要求过,而且我们是小公司备用金不可能会要这么多,所以我们推测是他故意拿走,不被发现最好,发现了就归还。下午他就还回来了。
现在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他追究法律责任吗?因为该员工本身在公司就品行不端,所以才将其劝退的。如今闹出这事,大家都很气愤,。报警有用吗?
有一点要更改一下,后来我们证实了,他联系了和他关系好的一个在职同事,告诉他同事,那1万块钱藏在了公司的一个小角落里,然后那个同事就去找出来交还给公司了。
所以这个钱,他就是没有拿到自己口袋里,但动机又很明显,如果公司不发现,他可以哪天找借口回来拿走(我们办公比较开放性,他去那个地方取很方便);如果公司发现了,就像现在这样叫同事找出来就行。而且现在还诬陷说是经理叫他藏起来的。
请问这样还可以治罪吗?!

那他应该涉嫌职务侵占罪,只是既遂后归还,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后去公安局报警。
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追问

一点要更改一下,后来我们证实了,他联系了和他关系好的一个在职同事,告诉他同事,那1万块钱藏在了公司的一个小角落里,然后那个同事就去找出来交还给公司了。
所以这个钱,他就是没有拿到自己口袋里,但动机又很明显,如果公司不发现,他可以哪天找借口回来拿走(我们办公比较开放性,他去那个地方取很方便);如果公司发现了,就像现在这样叫同事找出来就行。而且现在还诬陷说是经理叫他藏起来的。
请问这样还可以治罪吗?!

追答

按你所说,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啊,只要钱财为他所控制,不管地点在哪,都构成既遂。你这样是可以提供这些证据,报警的,他归还只是影响他的量刑情节。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