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轻微伤到底能不能合并为轻伤二级

你好,有点问题想请教,情况是这样,2013年因为交通肇事与人发生口角,被害人被打出两处轻伤,左侧内眶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都被定为轻伤,案子没结,一直到2014年,新的鉴定标准出台,两处轻伤都不能成立了,都变成轻微伤了,后来重新做鉴定到沈阳医大,被害又花钱找人,把两处轻微伤合并为轻伤,我想问问到底可不可以这么合并。

两个轻微伤是不能合并为轻伤二级的。建议及时报警,有意伤害致轻伤以上的涉嫌有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
法律分析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在刑事诉讼经过中,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承受人身损害赔偿职责。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法花费。要结合事实、情节等确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起刑是三年以上。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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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7-22
轻微伤是不能叠加为轻伤的。
但是!轻伤鉴定标准有这么一条: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我们基层的一般不使用这一条,再说只有两处轻微伤,也不能参照此条款。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7-19
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不能合并。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希望以上回复对您有所帮助。追问

已经是重新鉴定的了,算这回已经鉴定三次了,关键是被害到哪鉴定,他都找人花钱,就没一个公道的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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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07-19
你好,不能合并。追问

已经是重新鉴定的了,算这回已经鉴定三次了,关键是被害到哪鉴定,他都找人花钱,就没一个公道的地方了?

第4个回答  2014-07-19
您好,可以以新的鉴定结论为准的追问

已经是重新鉴定的了,算这回已经鉴定三次了,关键是被害到哪鉴定,他都找人花钱,就没一个公道的地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