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答辩状,可以当庭答辩。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扩展资料
1、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答辩状一定要写。否则,被告将直接承担不利后果。
3、“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4、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