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是指,当某一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在法治不健全甚至恶法当道的封建社会,“法不责众”曾被视为反抗专制的手段,被赋予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不责众”观念却必须彻底摒弃。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及具体内容,说不上尽善尽美,仍有进步空间,但总体上反映了人民利益,是从保护公民权利角度制定、施行的;任何对现有法律的违反,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造成损害。与个人违法相比,群体违法的破坏力更大,对法治的伤害更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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