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参照什么订立?

如题所述

我国海商法主要是参照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来制定的,总则是是因为我们基本采用德国民法的总则分则模式,关于船员的规定里面有一部分参照了STCW公约;关于船舶物权的规定参照了《船舶抵押权公约》等国际公约,同时结合了中国实际,尤其是对国有企业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参考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是部分吸收;旅客运输一块吸收了SOLAS公约的相关规定;拖轮这一块还参照了流行的拖轮合同标准格式;碰撞这一块主要是参考1910和1989年的碰撞公约;共同海损是参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海上保险部分参考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赔偿责任限制参考了国际公约,也部分结合中国实际,并于小船进行了衔接;最后的一部分关于法律适用等,都是通行的国际私法规则;海上救助也是参考国际公约的。当然,立法过程中都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尤其是英美和北欧国家等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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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16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是属于商事行为的法律。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比较强的国际性,因此,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必须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秩序。
我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也参照和引入了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审议通过、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第一部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该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内容,系统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以及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海商法律制度,从而为规制海上商事行为、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依据。鉴于海事案件审理的特殊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规定了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等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使得我国的海事审判有了专门的程序法,填补了我国海事立法的空白,为强化海上运输法制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