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扬州市城市最低保障有多少?有700吗?

如题所述

您好,扬州百问 知道团队为您解答!
这位朋友,之前我已经回答过你关于低保的问题了,扬州市政'府今年初刚刚出台的文件,今年的低保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统一为485元/月。我可以给你看全部的相关文件: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政民[2013]13号
扬财社[2013] 3号

关于印发《提高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13年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科学调整机制,妥善解决城乡低保对象的生活困难,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提高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各地,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月

关于提高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保障标准
1、城市:实施城市低保对象收入五年倍增计划,从2013年1月1日起,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00元提高到485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月人均450元,且增幅不低于扬州市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2、农村:实施农村低保对象收入五年倍增计划,从2013年1月1日起,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月人均400元提高到485元,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月人均300元,且增幅不低于当地同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
此外,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定补对象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原在企业单位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仍由原单位发放,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二、实施分类施保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13年1号文件精神,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施分类施保。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一)对下列8类人员,本人每月增发保障标准全额的20%保障金:
1、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对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未成年人(非在校学生);
3、单独生活的;
4、少数民族居民,归侨居民,台属、侨属家庭成员;
5、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不含一级、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6、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员;
7、持有县级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抚证》的独生子女;
8、持有县级妇女联合会出具的单亲证明的单亲母亲。
(二)对下列2类人员,本人按保障标准全额的120%享受保障金: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2、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患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肾移植、艾滋病等大重病的人员。
(三)对市区低保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实施分比例救助:
对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低保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在按规定正常享受低保以及其他分类施保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人受教育情况(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大学教育阶段)每月分别再增发低保标准全额20%、60%和80%的保障金。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保障金:
1、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人按保障标准全额补助,其他家庭成员按差额补助。
2、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按规定差额享受;患者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保障标准1.5倍的,患者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不享受低保。
(五)其他对象的保障工作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和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
(一)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低保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操作规程、资金筹集、管理下拨办法等制度,重点是完善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复核、评议、公示等程序,建立低保标准调整、动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信访受理等规章制度,健全分类施保、优惠配套政策、边缘人群救助、价格补贴等规章制度。
(二)各地要健全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包括:
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包括: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政府发放的尊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7、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15、归侨生活补助费;
16、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制度。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
(四)各地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1、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核对机制。各地要以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从人社、房管、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工商、金融等居民公共信息管理部门获取相关家庭及个人资产真实状况信息的手段和能力,增强收入核定和做好低保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2、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与低保联动机制。人社部门应积极提供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拓宽社会公益性岗位范围,优先推荐低保对象就业、优先安排低保对象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各类对象的跟踪管理。一是明确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申请人,应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二是对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可以采取缓退方式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劳动自立。即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4个月退出最低生活保障,退保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三是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四是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2次或者累计4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
低保资金必须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贪污和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拖欠保障金的发放时限,不得将保障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支出。低保工作经费应由各地财政另行安排。同时,要全面推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所有低保资金必须全部由县(市、区)财政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对低保资金使用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对违规使用低保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认真抓好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市区(不含江都区)应按照低保工作人员和低保对象1:150的比例,配备专职低保核查人员;同时,进一步完善两级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打卡发放、动态管理、规范建档等制度体系,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定期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审核,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人数,足额安排预算,保证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切实做到“以人定钱,应保尽保”,并根据各区低保核查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安排低保工作专项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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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05
没有700,从今年1月扬州市区低保城乡统一标准月人均:485元追问

那485的这个档次的申请要求是什么?有没有分高中低档次?以前只有100多。。

追答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
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村民;
2、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3、虽有一定的收入,但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民。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无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如何,是否在城镇居住,所在单位何种性质都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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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6-05
应该700多追问

哪些有证明和依据啊?低保能有700多??最低生活保障一年也就1000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