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员(晚育)2010年1月至4月休产假,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5月开始正常上班。请问该女职员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该如何计算?
我们公司的计算方法为:(5至12月工资收入)/12,是否正确?
我本人认为计算方法为:(1至4月生育生活津贴+5至12月工资收入)/12,或(5至12月工资收入)/8;
敬请专业人士能够给予解答,谢谢!
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年度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
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职工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疗费用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而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7月起四川省本级职工可参加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