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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兵在火车站发现一个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赶。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结果猝死。小偷与他并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运动医学专家分析说他可能是因为心脏问题而突然死亡的。
专家分析说小偷的盗窃行为与陈兵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是只构成盗窃罪。量刑时可以酌情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小偷对陈兵的死有过错,但是陈兵的家人并没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最后,小偷由于盗窃未遂被判4年,罚金3000。

2.老吴得了一种怪病,去了很多医院都没查出来。最后在南京一家医院确诊为隐球菌肺炎。医生说这种病可能是由于鸽子粪引起的。老吴的楼上老丁养了很多鸽子,老丁把这些鸽子当宝贝一样。老吴与老丁交涉多次让他把鸽棚拆了,老丁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无奈老吴将老丁告上法院。法院认为,本案一方为个人兴趣爱好,一方为人的身体健康,两权相争,应更重视人的身体健康。因此法院判决老丁限期内拆掉鸽棚。现在老丁家的鸽子暂时在朋友家寄养。法院的判决对吗?
专家分析,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虽然老丁养鸽子并不违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吴的健康权。关于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专家认为一无法确认其开信机关是否具备鉴定资格,二即使具备鉴定资格关于材料的效力也要视案情而定。

3.晓楠是一个15岁的活泼女孩,自尊心极强。初三下半年有一天她和妈妈一起去超市买东西。妈妈被超市员工怀疑偷了超市的东西,他们一起来到超市对面的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妈妈被一个女警官和超市员工搜身。当妈妈出来后,发现女儿也正被一个超市员工搜身。超市和女警官这样对吗?
专家分析,只有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才有权利对嫌疑人搜身。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超市员工的这种做法是极为错误的。侵犯了晓楠了隐私权和名誉权。

4.某校女生徐某、蔡某到商场购物,商场工作人员怀疑她俩偷了一瓶化妆品,便对她俩进行责问、盘查、搜包,但并未发现“赃物”。继而又要搜身,被两名女生严厉制止。事后,两名女生向人民法院状告该商场侵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场向两名女生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两名女生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
1.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两名女生的哪些权利?
人身权利,以及人身自由的权利 名誉权
2.法院的判决说明了什么?
说明法律尊重和保护人权
3.你从这一案例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公民树立维权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15岁的丽丽最得意的是自己有个小书桌,书桌里有个小抽屉,一把小锁就可以将自己的小秘密锁在里面。有天放学后,丽丽突然发现自己书桌抽屉上的小锁不知怎么被砸开了,打开抽屉一看,里面的东西好象被翻过了。丽丽赶紧走到厨房,问正在烧菜的妈妈:“妈,咱家是不是来小偷了?我书桌抽屉上的锁被砸开了!”妈妈笑了,她轻松地说:“不要慌,书桌的锁是我砸开的,我想看看你的抽屉里到底有什么东西。”丽丽听完后,又气又恼。
1.妈妈的做法合法?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妈妈侵犯了丽丽的隐私权,是不合法的。
2.作为父母,有义务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父母了解子女思想动态的正确途径是什么?
丽丽不是无行为能力的,因此妈妈当然不能私自偷看她的抽屉。丽丽属于未成年人,作为父母有义务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可以通过交流思想或别的方法了解丽丽的思想动态,争取孩子主动表露自己的思想。如果父母发现有异常,可向丽丽提出,经丹丹同意后可以看抽屉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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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02
主张平等教育权受到侵害中学生状告辽宁教育厅一审败诉
据新华社沈阳8月18日电 记者范春生 沈阳某重点高中17岁高二女孩袁某在2004年中考时,以一分之差落选辽宁省实验
中学,其父认为该校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使女儿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受到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学校的主管部门辽宁省教育厅监管不力。16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袁某是沈阳市虹桥初级中学2004年的应届毕业生,中考分数484分,辽宁省实验中学当年的中招录取分数线为485分。袁某称,“自己完全可以根据国家政策择校到实验中学学习,但是由于实验中学录取择校生违法违规,暗箱操作,才没能择校到该校学习。”2005年5月10日,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辽宁省教育厅纠正错误,并提出了一定数额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在袁某的起诉状中,记者看到这样几句话:辽宁省教育厅是该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对该校择校工作的管理监督责任。辽宁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证实了被告失职与渎职。辽宁省教育厅不调查处理就是不履行职责,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实验中学是直接隶属被告管理的学校,根据教育法第15条规定,被告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实验中学进行监督、管理的职权,原告认为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被告投诉,被告应予受理,并应作出处理意见答复原告。本案中,被告受理原告投诉后,虽进行了调查,但未答复原告不妥。
法院还认为,鉴于被告在庭审中已对原告诉讼的问题作出答复,再判决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是错误的结论和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另寻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关于原告提出实验中学违法违规的事实主张及提供的证据,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法院最后一审判定: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00元由袁某承担。
袁某及其父亲袁有训对这份判决结果不满意。17日,袁有训向记者表示,“我们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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