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13年广东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如题所述

职称评审包通过的 q 25加375...974...89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高级职称是职称中最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副高职称需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省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发放证书的才能得此称号,而且正高职称则须通过省评审委员会答辩后,再经有关部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才能发放证书。

建筑工程:工程师、建筑师、规划师(城乡规划、建筑、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概(预)算、环卫工程、堤坝护坡、施工安装、建筑装饰、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岩土、 土 岩 方、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建筑监理、装修装饰、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电力、电子、电子信息、电子系统、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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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8-16
以下是08年的,估计变化不大,具体的情况建议你咨询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吧。

关于做好200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08〕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驻穗及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下称粤人发〔2008〕148号)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2008年9月10—12日为我厅受理省直、厅直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为省卫生厅办公楼4楼会议室。9月16日为受理各市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为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严格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的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凡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且成绩入围(优良)。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按考试专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评委会设置及评审的学科专业参见《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分类表》(附件2)。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已登记注册,执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符。
申报妇女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妇产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申报儿童保健专业技术资格,医师资格证书为临床类的,在儿科专业高评委会评审,公共卫生类的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执业类别为临床类,拟申报预防保健专业主任(副主任)医师资格的,统一归在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
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也可在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高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取得“卫生系列(副)主任技师”资格。
(四)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要求,经抽取,2008年申报中医药、预防医学、医技、药学专业高评委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的时间约15分钟。答辩的时间安排在10月25-26日两天(星期六、日),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按省人厅粤人发〔2008〕148号规定,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符合条件的来粤流动人员可以申报评审。来粤流动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
(七)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请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的论著鉴定拟采用“双盲”的形式进行,提交鉴定的论文需盖去姓名后再复印。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填表。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使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网址:www.gdrst.gov.cn)下载的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省人事厅网站没有的表格,以及《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的清单见附件3。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得补充),送单位审核、公示。
凡不如实、客观填报材料的申报人员,经受理查实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的资格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
(二)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历、能力考核表》,同时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重点把握如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和其所起的作用相符;二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重点审查有无如实填报负面情况,以及有无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资格及其名称;三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的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申报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监督公示和受理信访必须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未设纪检、监察部门的民营企业及其他单位均由其业务归口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信访条例》要求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
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报送的材料。一要审查数量。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申报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二要审查程序。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三要审查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有严格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限制的专业,还要审查申请人所申报的资格与其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是否相符,其业绩是否依规取得;四要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评审收费
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580元(含各市送审费用,不含资格证书费),论著鉴定费200元,共780元。需要参加答辩的每人另收取140元。
已提交申报评审材料但因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回的,告知申报人上交的费用已缴交财政专户,无法办理退回的有关手续。
省(厅)直和部属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留存的送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2.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学科专业分类表
3.200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清单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主要文件目录

1.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
2.《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4.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
5.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6.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7.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8.《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扩充科目(模块)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6〕6号)
9.省人事厅《关于要求明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函〔2004〕1146号)
10.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函》(粤人函〔2004〕1907号)
11.省人事厅《关于广州、深圳两市区属医务人员课题立项条件问题的函》(粤人函〔2004〕2013号)
12.《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4〕223号)
13.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职〔1998〕17号)
14.《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
15.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
16.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
17.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继医教〔2007〕10号)
18.省职改办《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字〔1994〕25号)
19.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
20.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
21、省人事厅《关于我省卫生系列高评委会设置调整的通知》(粤人发〔2007〕239号

附件4:

200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摘录

为帮助申报人员理解、掌握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我们归纳整理了《200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摘录》供参考。如有不一致的,以省人事厅的文件为准。
一、资历条件
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下同)的人员,达到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博士学位获得者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外语条件按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
三、业绩成果条件
严格执行粤人职〔1999〕23号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并对下列问题作如下明确:
资格条件中的市级课题是指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的立项课题;厅级课题是指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计生委、省中医药局的课题,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的立项课题参照厅级课题看待。广州、深圳市区科技局立项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三位)视为符合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业绩成果条件。凡已完成的课题,必须提交结题报告书;没有完成的,应根据课题进度安排,在立项后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交经专家鉴定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立项后没有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无效。
粤人职〔1999〕23号规定的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省级科技进步奖。2000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前的厅级科技进步奖可参照市级(地级以上市)科技进步奖层次对待。
四、论文著作条件
执行粤人职〔1999〕23号规定的论文、著作条件及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的规定。并对如下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多人完成的著作中,只有著作的章节有署明作者姓名的、或书中有明确界定的,才能计算编著者完成的字数,申报评审时有效,没有明确界定的无效。
五、继续医学教育
按照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提交《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等材料。
继续医学教育验证证明必须按一个验证周期(5年)计算学分。如果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不足5年,则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开始计算学分。
六、计算机能力条件
(一)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考试。
(二)转换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三)从2006年2月1日起,专业技术人员按扩充后我省规定的20个模块(科目)管理报考,同一类别中有两个以上模块的,只准许报考选择其中一个模块(科目)。
(四)除按《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粤人发〔2002〕81号)的有关规定外,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人员、农村乡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七、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条件
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意见》(粤卫〔2004〕93号)和《关于印发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2008〕14号)的规定,需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申报人员,到申报时必须达到1年以上的工作时间,并填报《广东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八、其他
(一)援外医疗专业人员在执行援外任务1年后到回国未满1年期间,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执行《关于援外医疗队员申报卫生技术高、中级资格问题的通知》(粤职改办〔1994〕25号),并在课题、计算机、继续教育等方面暂不作必备要求。(二)按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的规定,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按省人事厅规定,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来粤流动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

附件5:
200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评审材料准备须知
(申报人员用)

一、装订要求及填表说明
(一)评审表类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与《贴资格证相片页》合并装订。
(二)证书证明类
1.按规定的内容张贴相应的证书、证明,其中《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此两证需复印内页)或《护士执业证书》(需复印至最近一次注册页)贴在第7页《其他证明、证书》页上。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单(请申报人直接从网站下载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等依顺序附证书证明类后,一起装订。
2.《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规定需提交原件的,必须张贴原件。
(三)业绩成果材料类
业绩成果类材料按如下顺序装订,如页数较多,为方便评委查找,建议在《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表四)页后制作目录,并加注页码:
1.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等);
2.立项课题的相关材料,包括课题下达单位的立项通知、立项课题申请书、《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或《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申报评审表十一)等;
如提交2项以上课题,以课题为单位按以上顺序装订。
3.《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考核评价表》(申报评审表十)(本款仅适用于县及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4.如果立项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不在同一单位,申报人员在填写《广东省医学科研基金项目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表》(申报评审表十一)时,“目的实施情况”应由第一负责人填写,“所在科室意见”应由第一负责人所在科室填写意见,“所在单位意见”应由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填写意见。
时间、级别、排名等不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和科研课题,建议不要提交。
(四)论文著作类
论文、著作必须是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至工作资历计算截止时间(2008年8月31日)为止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非第一作者或发表时间不符合要求的论文建议不要提交。论文5篇以内的必须提交期刊原件;超过5篇的,超出部分经单位验证后交复印件;复印件与另5篇论文的期刊原件合并装订。论文合订本加“论文、著作类”封面并制作目录,目录包括如下内容:①序号;②论文题目;③发表的期刊及页码。
著作无需装订,但须另加封面,标明本人作为第一作者所完成的章节及总的编写字数。
今年的论著鉴定工作仍提前至评审前进行,同时拟采用“双盲”的办法,为此,请申报评审人员在提交原件论文合订本的同时,另准备一套论著复印件供鉴定用。鉴定的论著正高为4篇,副高为3篇,论文及目录需盖去作者姓名后再复印(单位可以保留),复印的内容包括期刊封面、目录和论著全文,封面加《论著鉴定材料及目录》(之一)、(之二)(申报评审表十五)后一起装订成册,其中《论著鉴定材料及目录》(之一)为封面。另填写《论著鉴定意见表》(申报评审表十四),本表无需装订,供鉴定专家使用。
如果是学术会议宣读的论文,应提交宣读证书原件,并附会议通知、学术会议日程安排、论文汇编等佐证材料。
(五)其他类表格填写和装订要求
1.《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必须贴在评审材料袋封面上。
2.《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一式1份,其内容可参照本专业资格条件中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的有关要求撰写。
3.《()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单位审核盖章后复印16份,不必装订。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普通)》(申报评审表七)填写后交单位录入。
5.《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申报评审表十二)中“工作时间”栏的内容不能涂改。
二、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袋必须为纸袋,质地坚硬,不易破裂。如各市统一印制,建议用此规格的纸袋(34.5cm×24.5cm×5cm),申报材料外包装袋的底部标示地级市(省、厅直单位)名称。
(二)凡是复印件,每页均需验印并加盖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印章。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免考或享受倾斜政策的人员,以及免到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证书证明类的相应栏目作说明,以免误判。因年龄方面的原因享受倾斜政策的需附身份证复印件。
(四)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申报人因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而提交职称外语成绩证书复印件的,须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或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称部门或考试机构验章。
(五)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六)凡提交原件的,如外语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奖励证书、论文等,建议复印存查。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8-11
网上有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