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际法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区别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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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1)二者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服务于国家对外政策的一种法律形式。(同意建交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断交并不意味着断绝领事关系)
(2)在一国行政系统中,外交官和领事官同属于外交人员组织系统,在国内有外交部领导,在国外领事官吏属于本国驻所在国的世界的领导。
(3)按照国家惯例,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而在两国设有外交关系的场合,领事也可见办某些外交事务。
区别:(1)使馆食全面代表派遣国语接受过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只就护侨、商业、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往
(2)使馆在接受过全面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是接受过全境;领馆在接受过特定地区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辖区。
(3)外交特权与豁免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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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6
一、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相比都要降一格处理。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区别: 交涉对象职务范围工作地域范围特权与豁免外交关系接受国中央机构主管全局接受国全境宽领事关系接受国相关地方机构商务和侨民辖区窄
  二、领事机构及其职务
  (一)领事馆组成人员派遣
  1.领馆的组成及等级。
  领馆人员包括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领馆馆长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四个等级,领事馆相应地称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领事官员有职业的和名誉的两类。职业领事是由派遣国任命的专职从事领事事务的人员。名誉领事又称为选任领事,多从当地侨民中选出,是执行领事职务的非专职官员。
  2.领馆人员的派任与职务终止。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委派及承认领馆馆长的手续分别依两国的协约和派遣国及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办理。
  领馆馆长每次奉派任职,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证书。在获接受国准许并颁发领事证书后,领馆馆长方可执行职务。领馆其他人员的委派由派遣国自由决定。
  领馆人员职务终止一般有以下情况:被派遣国召回;领事证书被撤销;接受国通知派遣国不再承认该员为领事馆人员,即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
  (二)领事职务
  1.保护
  2.促进
  3.调查
  4.办证
  5.帮助
  6.司法协助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3.通讯自由。
  4.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5.其他特权与豁免。
  (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的一定保护。
  2.一定范围的管辖豁免。
  3.捐税、关税和查验免除。
  4.其他特权与豁免。
第2个回答  2013-07-26
国际法外交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机关以诸如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的交往活动。外交关系就是国家间在上述活动所形成的并通过上述行为反映出来的一种相互关系。规范这种关系的国际法规则,称为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的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关系。领事关系法主要调整国家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当然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就意味着同意建立领事关系 。若是两国间断决外交关系也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