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选举的原则

如题所述

民主选举的原则包括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
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涉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这一原则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以及国家法律对公民参与的限制程度。普遍性原则要求符合法定年龄的绝大多数公民都能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的是每个选民在选举中仅有一个投票权,且所有选票具有同等的效力。这意味着选民不会因为民族、种族、性别等差异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歧视。选举平等性原则体现了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选举制度中得到了具体实施。
民主选举简介及功能:
1. 民主选举简介
民主选举是指在同级别候选人中选择上级领导者的行为,其特征是“自下而上”和“公平投票”。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民主选举”。民主选举的四种形式包括:
- 直接选举:所有民众直接投票选举。
- 间接选举:民众代表投票选举。
- 等额选举: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
- 差额选举:候选人数大于应选人数。
2. 民主选举的功能
民主选举的功能在于让民众通过投票来选择掌握公共权力的领导者,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确保人民成为“权力源”,实现主权在民,是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基础,也是培养人民公仆的重要机制。差额选举是民主选举的规范形式,允许选民在候选人之间进行比较选择;公平竞争是民主选举的操作平台,确保选民能够选择优秀候选人;维护民选结果的权威性是民主选举的重要保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功能则是其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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