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刑满释放、安置帮教工作意见

如题所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刑满
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1986年11月11日皖政〔1986〕91号)  近几年,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83〕公发〔劳〕47号文件的规定,多渠道、多形式地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使他们转化为对社会有益的新人,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做好这些人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刑满、解教人员原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安置。安置后,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职务和工资待遇,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重新评定。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工作的刑满、解教人员,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做其他工作。
 二、刑满、解教人员原有工作,但在劳改、劳教期间被除名或被解除劳动合同,改造期间表现较好的,除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安置者外,其余均由原单位安置,按重新就业对待。如录用为干部,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一律实行合同制。工龄和工资待遇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劳改、劳教期间被原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不宜回原单位安置,和原无工作的城镇刑满、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把他们与其他待业人员同等看待,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各有关部门对此应大力支持。
 四、刑满、解教人员原是农业户口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和自留地,或安排参加专业队、组劳动。
 五、刑满、解教人员中的青少年,要求就学、复学的,经考试合格,符合学龄规定,应允许就学、复学;报考各类中专和高等院校,符合录取标准的,应予录取,不得歧视。
 六、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又无生活来源的刑满、解教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七、各劳改、劳教单位在服刑、劳教人员刑满、解教前,要认真进行出监、出队教育,并将他们的鉴定材料提前抄送当地公安机关,供在继续帮教中参考。
 八、刑满、解教人员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要互相配合,落实帮教组织和帮教措施,做到组织不脱管,教育不断线,劳动、生活有着落。
 九、各劳教、劳改机关要加强同刑满、解教人员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的联系,追踪调查刑满、解教人员的表现,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帮教工作,总结帮教绎验,提高帮教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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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18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关于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1997]27号 1997年9月17日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多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在安置和帮助教育刑满释放、 解除劳教人员,引导他们走上新生之路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从全省情况看,各地安置帮教工作发展还不平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犯罪,仍是当前刑事犯罪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央综治委[1994]2号文件)和全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精神,把我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治本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经过教育改造后,绝大多数有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但是,他们的心理十分脆弱,思想不够稳定。回归社会后,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没有生活出路,缺少必要的教育和监督,极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总责,真正把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不断完善安置帮教工作基础建设,进一步健全防范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网络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光靠一两个部门抓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各地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领导机构,切实担负起本地区安置帮教工作的领导、协调与监督的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安置帮教工作落实到基层。 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一方面把安置帮教工作延伸到监所,另一方面又要与社会上安置帮教工作紧密衔接起来,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监狱、劳教所要加强对服刑、劳教人员的法制、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地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离开监所半个月前,须将他们服刑、劳教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有关材料移交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并严格覆行交接手续。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失业保险和在职职工被判刑、劳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失业的,其失业保险按省政府[1994]50号令的规定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和开办私营企业的,应一视同仁,依法登记、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对其加强教育、管理,落实帮教责任制,增强他们守法经营的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民政部门要动员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参与并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对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给予定期或临时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通过社区服务的形式,把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系列。 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释放证明书,及时主动地办理刑释解教人员的户籍登记,并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搞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改造质量的定期考核。对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反社会意识强,且具有重新犯罪倾向的,要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努力做到不脱管、不失控。 共青团组织要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对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法制道德教育。 妇联组织要积极组织妇女开展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关心他们的家庭生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服刑改造人员的帮教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接茬、安置、帮教等工作。在招工、分配住房、落实责任田、社会救济等方面对他们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三、建立和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的运行机制 各单位、各部门既要抓好本系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又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支持,大力协助。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标。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都要建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综治办、司法行政、公安、工商、民政、劳动、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有关单位的成员组成,其日常工作由综治办牵头,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其他部门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参与。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级综治办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安置、帮教协会和“回归基金”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要继续发挥社会安置(单位就业、社会各界分担就业、自谋职业)的主渠道作用,号召和倡导社会各界参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劳动、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兴办以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为主的劳动服务企业。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7号文件)关于创办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经济实体的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安置帮教基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扶持1—2个企业作为安置帮教基地。每个经济实体中接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占职工30%以上的,经司法行政、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认可,可享受福利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必须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各级综合治理和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理论研究,进行立法调研工作,尽快制定安置帮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第2个回答  2013-07-18
 一、监狱、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一个月按照要求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办公室)。此项工作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罪犯刑满释放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其报到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三、大力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各地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重点进行政策形势教育和就业指导,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四、坚持对改造质量的考察工作。对本单位刑满释放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考察,了解、掌握其改造表现,并对现状加以分析,以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效果。
第3个回答  2013-07-18
给别人一个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