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销售商在客户手中回收的旧金送到进货商处换成新的,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请问:
在客户手中回收时(以旧换新),假如新首饰20g,价值5000元,客户的旧首饰15g,价值3000元
借:现金 2000
库存商品——旧金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
请问把回收的旧金15g,价值3000元,送到进货商处换成新的,在会计上怎么处理?如果说新首饰的单价小于(大于)旧首饰,怎么处理?是确认收入还是不确认收入?

请问把回收的旧金15g,价值3000元,送到进货商处换成新的,在会计处理为:
借: 库存商品—新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现金(如果需要补差价的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
贷记:库存商品-旧金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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