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客户手中回收时(以旧换新),假如新首饰20g,价值5000元,客户的旧首饰15g,价值3000元借:现金 2000 库存商品——旧金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请问把回收的旧金15g,价值3000元,送到进货商处换成新的,在会计上怎么处理?如果说新首饰的单价小于(大于)旧首饰,怎么处理?是确认收入还是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