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非遗传承人条件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申请人应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 申请人应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 申请人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申请人应对照这些条件并努力创造必要条件以实现申请目标。
非遗传承人申请流程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四、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根据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并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五、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六、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法律依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具有以下特点:
(一) 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 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 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 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 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 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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