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两年,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是正式工资3000的80%,为2400元/月。我在单位共工作了11天,里面包含3天的假期。最后一天,单位通知我只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想终止合同,我当时没有问什么,也同意了。我想单位既然不留我了,我就走吧。单位说过几天就给我工资,但是没有说怎么给法。所以我现在想请教两个问题:1、单位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当天我觉得应该是单位的老员工回来了没有岗位了吧。没有给我说明不适合的原因(我在该单位工作时,单位交给的工作全部是完成的,觉得工作上没有什么不妥)。所以我觉得这个是不是单位不合理的解聘呢?2、我这几天的工资又该怎么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