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分类和作用

如题所述

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或角度,还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按照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之间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为国际法;一个国家制定并在该国实施的法律为国内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照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根本法,又称宪法;其他的为普通法。这种划分法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3.一般法和特别法 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 4.实体法和程序法 按照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为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是程序法。 5.成文法和习惯法 按照制定和表达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为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习惯为习惯法。 以上是世界上普遍适用的法的分类,还有只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适用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这是民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不适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 7.衡平法和普通法 这是在普通法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通法在此是专有名词,特指在ll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衡平法是从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8.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在复合制结构的国家中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联邦法是指整个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和在整个联邦实施的法律,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仅在该成员国实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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